潘 璠:居民收入增幅降低 净增量不应降低

2015年03月02日 07:19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日前,2014年全国31个省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排行公布。同时,按照各地两会消息,2015年已有26个省份下调了城乡收入的同比增长目标,有22个省份2014年的城乡收入增长未能达到年初设立的增长目标。收入增长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三分之二的省份没有完成去年的收入增长目标,其原因或是目标确定不科学,或是经济实际运行出现了预期之外的问题。在进入新常态之后,在总量及每增长一个百分点的绝对量都早已经今非昔比的情势下,GDP增速的有所放缓是一种必然现象。如果一个地区的经济增长目标也没有实现,收入增速与经济增速水落船低、同步下行,也是合乎逻辑的结果。而如果实现了经济增长目标,却没有实现收入增长目标,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确定的收入增长目标明显高于经济增长目标,而GDP作为新创造的价值,还要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故难以如愿实现个人收入占比的提升;二是收入增长本应与经济增长同步,但在操作中,新创造的价值过多地装进了政府的口袋,或是过多地留给了企业。

  面向新的一年,各地应调整思路,确保年度目标的合理与科学,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奠定较为扎实的基础。

  收入增长目标随着经济增长目标适度回调,是合理和符合实际的,但一是要努力与经济增长保持同步,二是两者幅度都要科学合理。党的十八大确定了到2020年GDP与人均收入都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由于各地的经济基础和发展水平不同,届时有的地区可能翻了一番,有的不到一番。但强调与本地经济发展同步,就是要使个人收入在GDP中的占比基本不下降或略有提升,使每个人都能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同样的道理,幅度要合理,就是要努力使绝对的增量不至于减少。无论是经济总量还是个人收入,由于基数不断扩大,每增长一个百分点的绝对量也越来越大。如可比口径的GDP,2013年与2012年的增速相同,年度净增量却多了1700多亿元;2013年的增速比2009年低1.5个百分点,年度净增量却多了2万多亿元。所以,无论是GDP还是居民收入,增速可以比上一年度有所降低,但降低的幅度必须适度。适度的底线,就是年度净增量不低于上年的水平。这样才能确保经济的稳步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稳步提升。

  还有两项重要的工作需要注意。一是要努力缩小收入差距。小康目标中的GDP翻番指的是总量,收入翻番指的是人均。考虑人口因素的影响,必须适度降低GDP分配中政府乃至企业所得份额,提升居民收入占比。必须通过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努力使中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超过高收入群体。二是要实现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如果房价恢复上涨态势,居民的实际购房能力不断下降,其收入翻番的含金量必然大打折扣。因此,维持住房的居住属性、继续控制投资性购房、使房价向着符合价值的方向合理回归,也是确保大多数人实现小康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潘 璠)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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