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向京华记者证实,他已于29日下午获释。陆勇的代理律师张青松表示,目前,沅江市检察院已经撤回对陆勇的起诉,法院也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2月27日《京华时报》)
陆勇与法律审判和牢狱之灾擦肩而过,既彰显了“法外人情”,又彰显了舆论的强大力量,毋庸讳言,没有舆论力量的介入,按照既定的规则,陆勇难逃法律审判和牢狱之灾。别误会,这并非舆论干扰司法,而是司法规则本身僵化、落后和极不合理,才有陆勇由悲转喜的结局,也才有舆论撼动司法的欣慰。
任何司法行为、法律法规则和其他一些社会规则的存在,目的是维护公共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最基本的社会治理问题,原本不容忽视。然而,“抗癌药代购案”告诉我们,这个问题恰恰被忽视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陆勇“代购”维持生命的廉价药,竟然是违法的!那么问题出在哪儿?是陆勇错了,还是法律错了?答案显然是后者。
陆勇“违法代购”,有两个不得已:一是格列卫没有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二是法律允许销售的格列卫每盒价格高达2万多元,对于普通家庭而言,根本无法承受,而印度仿制的格列卫每盒最高价格只有4000元,后降价到200元,不“违法”购买仿制药,只有等死。在生与死的抉择中,要么选择“违法”,要么选择死,显然,这样的法律规则已经严重违背了最基本的社会道义,怎能继续坚持?又怎能不听一听舆论的呼声?
司法部门撤回对陆勇的起诉,不只是人言可畏,也不是滥施同情的“法外开恩”,而是是对僵化、落后和不合理的法律法规的一次主动纠错,是一次以生命、人性、公理、公平正义为主题的生动的司法实践,其意义远远超出案件本身,虽然这种转折对陆勇的人生来说事关重大。
法律法规和司法行为理当担负维护公共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守护人性和公共生命财产安全底线作用,否则就要改革,及时修订完善法律法规及司法程序。以抗癌药格列卫为例,法律法规已经僵化,保护的已然是“审批权”和既得利益,而不公共生命安全,与法的本意相去甚远。
那么还有没有类似的尴尬法律法规和司法现象呢?如何防止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呢?无疑,“抗癌药代购案”敲响了与时俱进的警钟,千万别等到发生类似的案件,才在舆论的炮轰中“妥协、退让”,上演权力“法外开恩”的假仁假义。
医保当为生命起到兜底作用。抗癌药或许价格昂贵,但医保部门不能“静止”的强调基金安全,而不想办法。为了凸显医保对生命的兜底作用,一方面可以加大投入,另一方面要把目光瞄向同等药效的廉价药,不能囿于“审批权”,也不能为了税收、甚至维护垄断和既得利益,人为抬高进口药价,或者排斥同类低价仿制药,制造民生痛感。
在这个问题上,除了格列卫仿制药以外,还有没有类似的情况?值得医保部门反思。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