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监督企业还要靠法治撑腰

2015年02月04日 07:33   来源:法制日报   许 辉

  面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工会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相关的责任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2月2日在全总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富士康等一些企业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时有发生(2月3日《新京报》)。

  在不少劳动者为了年底讨薪心急如焚之际,在不少劳动者为了年底加班忧心忡忡之时,全总开始向企业叫板,点名富士康等企业用工违法问题,并集中公布了2014年10起劳动关系领域的违法案件和劳动事件,让劳动者很大程度上感受到了工会的温暖。工会作为劳动者的娘家,为劳动者权益鼓与呼是其职责所在,但是这种鼓与呼如果仅仅停留在口头,就难以对企业形成震慑,最终还是会陷入“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尴尬与疲软。

  在劳动者与企业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面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工会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相关责任。但是依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只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协调是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在现有条件下,有些企业工会依附于企业存在,工会人员由企业聘用、工资福利由企业发放、工会经费开支由企业提供,这就使得工会在企业面前话语权不够,由于其经济依附性甚至还会有“拿人家的手软”的消极心理。但是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企业并不具有经济依附关系,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时应不断创新举措,用硬性的制度切实提升协商的话语权。

  此次全总提出要加强对劳动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建立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和公开谴责制度,这既是全总努力的方向,也为地方工会创新打开了思路。通过舆论监督和公开谴责,曝光企业劳动违法事实,企业就有可能面临声誉受损、生产经营不利的风险,劳动违法的社会代价就会上升,企业在作出劳动违法决定之前就会有所顾忌、权衡利弊,而不会是肆意妄为了。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使工会与企业协商形成书面的正式函件,既为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提供书面建议,也为下一步企业如果不能改进劳动违法行为、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时留下了证据,便于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劳动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这些举措都使得工会协商不再疲软,企业在对待工会的这些制度性举措时,不可能再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实现工会地位、发挥工会作用,各方呼吁了多年,也为之努力了多年。如今,支持工会在依法治国中积极发挥作用,更是写入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如今,全总已经迈开了重要一步,提出了很好构想,下一步的落实就更为重要。这些构想只要落到实处,并成为各级工会的新常态,就会给广大劳动者带来一系列福利,工会也就会在有所作为中实现其应有的地位。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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