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遵义市司法局宣布撤回此前遭到广泛质疑的一份文件,这份2014年年底出台的文件曾要求:律师在遇到“拟作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的刑事案件”等15种情况时视为“重大案件”,应当及时向律所报告,律所和律师遇到“办理重大案件”时,需要向主管司法局报告。(2月1日《中国青年报》)
这份由遵义市司法局发出的“文件”,经遵义市律师协会的“信息公开申请”,虽然在两天后宣布撤回,但也不是一件值得“赞扬”的事,这仅仅是说明遵义市司法局在法律和部门权重之间,还有起码的常识。因为,这本来就是一个低级的错误。
谁都知道,法庭上控辩双方上演的一幕幕唇枪舌战,不是一场事先准备好的表现,其中的“悬念”,不是做给“观众”看的,而是留给对方的。律师对当事人的案件,是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都应在现行法律下,根据案情来决定的。至于被告最终是不是有罪,有多大的罪?从理论上说在开庭之前谁也不能下结论。如果控辩双方在开庭前早已通过某种“程序”达成一致,或者说像遵义市司法局的“文件”规定的那样,律师若对公诉方的指控提出不同的辩护意见,需要向主管司法局报告,那么,相关的庭审过程就可能失去应有的公平。
同样谁都知道,律师对于委托人,在法律的范围内,必定是向着无罪或轻罪的目标努力。而庭审过程中,律师为当事人的辩护,正是对判决公正性的维护。这可以让公诉方的举证更严谨,运用的法律更准确。若说律师会钻法律的漏洞,实则也是在弥补案件审理中的缺陷。因此,控辩双方在同样的法律框架内“斗智斗勇”,就是在共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在这样的“语境”下,控辩双方不可能也不应该在控辩的思路上,在事先就达成一致,或者辩方向控方交底。否则就成演戏了。
这种基本的法律常识,相关司法部门不可能不懂。但在以权代法或权大于法的官场生态下,遵义市司法局发出的“文件”,可能还是属于已经习惯了的发号施令。为何律师的辩护意见要事先向主管司法局报告?无非是律师如果拟作无罪或改变罪名的辩护,还要得到主管司法局的批准或认可。即使不是这个意思,那么,未知胜负的控辩双方,本属于较量的对手,让一方告知另一方“较量”的思路,这样的控辩还有公平意义么?然而,权力却对此不以为然,想把本来是在控方指控和法律运用上找漏洞,在细节上找差错的律师,也纳入权力的意志。这在已经披露或纠正的相关冤假错案中,表现尤为明显,其中来自权力干扰的因素不可小觑。
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还把这种以权代法的官场积弊用作公开的规定,无疑是一个十分低级的错误。所以,当遵义市律师协会申请“信息公开申请”时,就无法交代了。虽然,对此的纠错是很容易的,一纸文件今天发出,隔天撤回。但是,从中暴露出来的权大于法的习惯思维,会不会也因此而得到重视?可想而知,在“发出”和“撤回”之间,越显得轻而易举,越说明相关部门对此的漫不经心。按理来说,司法部门不该犯如此低级的错误。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