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2月,内蒙古达拉特旗公安局两次向该旗人大常委会发函,请示对旗人大代表杨宾刑事拘留,警方认为,杨宾涉嫌合同诈骗。但该旗人大常委会召开联席会议,会上多位专家认为是民事纠纷,人大常委会投票否决了警方的请求。(1月20日新京报)
刑事案件中,公安司法机关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须经过特殊的法定程序,这并不是在给人大代表高人一等的特权,只是为了让人大代表不因履职受到打击与报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同时,也规定着,除现行犯以外,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现行犯是指“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追捕的犯罪嫌疑人。”该案涉案代表并非现行犯,因此,公安机关要对之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就须经当地人大常委会许可。
对于常委会接到请示后,需要如何审查、如何决定,代表法也给出了答案:“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可见,人大常委会只能就强制措施是否是为了打击报复进行审查,并不能对案件作出实质判断,更不能直接认为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错误甚至违法。这种制度设计本是出于权力分工制衡理念,让国家的各项权能能够得以依法行使,不受非法干扰。而当地人大常委会却以“多位专家认为是民事纠纷”投票否决了警方的请求,这虽然在形式上合法,但在实体上有着权力越界之虞。
或许有人要提出疑问,如果公安机关确实存在错误办案,那么,人大常委会就要眼睁睁地看着公安机关坚持错误吗?事实上,针对公安机关办错案,刑事诉讼法不仅给了涉案公民申诉、控告的权利,更给了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的监督权力。如果确实存在错案,公民还有依法提起国家赔偿的权利救济。
同时,人大常委会自身也有“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公安为政府组成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的权力,如果确实认为公安机关错误办案,则不应滥用决议权,而应动用监督权。
在法治国家,任何权力的行使都须严格依法依程序进行,都须遵守法律所设定的规则,都须尊重权力分工制衡的法治精神,否则,即使实现了所谓“实质正义”,也并不应得到推崇。当地人大常委会代替公安及检察机关作出司法的实体判断,显然并不妥当,还望及时纠正。
此外,当地公安机关也须严格审查自身的侦查措施是否合法,如果存在疏漏应及时纠正,如果并无偏颇,则须坚持己见,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或者在本级人大开会时向主席团反映,提请相关部门改变或者撤销当地人大常务委员会所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