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网络“敲诈”行径需多管齐下

2015年01月05日 07:21   来源:南方网   毕晓哲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提起黑客,我们首先想到的是那些专门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的计算机高手。虽然一些入侵行为听起来似乎有正当的理由,不过更多的入侵,可以说是“不怀好意”,甚至还有入侵者对受到威胁的网站表示“给钱,我就不黑你”。这样的“黑客”,恐怕已经和香港警匪片里索要保护费的“黑帮”殊途同归了。而互联网商家一旦遭遇这样的威胁,往往既被动又无奈。(1月4日中国广播网)

  所谓的网络“黑客”,已经变种成网络上的“敲诈勒索”者。他们长驱直入、“明火执仗”侵入商家网络系统,干扰他们正常经营运营,而后要求交纳不等的“保护费”,这与现实世界中的“强盗”何异?在相关网络“敲诈”事件中,我们看到了“黑客”们如“强盗”般的嚣张,但另一方面更看到了商家“就范”时的“无奈”和“软弱”。譬如:在南京经营某家网络棋牌公司,有一天,经营者突然发现自己的网络平台异常,很多客户说上不去。随后,就有陌生的QQ联系客服,索要保护费。在交了2000元后,网站恢复了正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店主表示,在双十一前夕,有人在旺旺里留言索要保护费,还公布了卖家不交纳保护费的“报复流程”。无奈之下,最终这位受到威胁的店主被不法分子索要走500元“网络保护费”......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很显然,正是商家们在网络“敲诈”面前,面对无孔不入的“黑客”近乎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的“软弱可欺”,才进一步助长了“黑客”们的嚣张与贪欲。那么,不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商家和经营者们的“自我抵御能力”弱的问题,将很难遏止住渐呈高发多发态势的网络“敲诈”行径。

  如何才能让互联网商家和经营者提高防范能力,而不是在“黑客”攻击面前“手无缚鸡之力”?笔者以为,第一,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天真地认为“虚拟”的就是安全的。越是虚假的世界,犯罪行为可能更难防范和察觉。商家和经营者应有充分的防范违法犯罪行为的心理准备。懂得在“黑客”攻击和勒索面前,如何科学应对,如何最大限度保留违法证据,以及如何最大限度获得有关部门的“支援”。应摒弃过去的“四平八稳”就可以挣钱的思维,在网络日益发达、违法犯罪手法形形色色的当今社会,提高防范意识已势在必行。其次,自觉提升技术防范能力。很大一部分程度上,“黑客”行为的发生与网站和网络商家的“漏洞”有关,与技术水平相对低下有关。例如高发的“黑客”雇佣多台“肉鸡”进行攻击方式,商家之所以中招就与其“防范水平”和“处理能力”不足有关。商家和经营者应尽快提升技术性防范水平,让“黑客”无机可乘。

  其三,政府职能部门应强势介入和干预。“黑客”最怕的依然是政府职能部门和法律的力量。负有监管责任的警方,应缩减受害人的报案成本和取证成本,设计一套更便捷的报案、受案程序。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至5000元为起点;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构成“多次敲诈勒索”。也就是说,一次500元的勒索,恐怕难以入刑。因此,对于属于新生事物的“黑客”式“敲诈”,极有必要修订法律降低入刑“标准”。就如同法律对待“抢劫”行为那样,将网络敲诈行为定性为“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哪怕是“敲诈”一块钱也要付刑事代价。如果职能部门和商家、运营者能真正形成合力,“黑客”们必然没有了那么大的“市场”和“空间”。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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