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因认为县环保局处罚某违法排污企业时不积极,可能造成国有资金流失,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将该局起诉到法院。随后,县环保局迅速对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催促其缴清了久拖的排污费。鉴于公益诉讼目的已经达到,金沙县检察院近日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金沙县环保局局长回应称,“检察院把我们推上被告席,这是以前从没有过的事,确实影响很大。”检察院状告环保局等政府部门,别说在金沙县“从没有过”,即使在全国范围怕也不多见。这种做法在当地产生了震动,表明司法机关主动作为的勇气和魄力,也释放出积极的信号: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或许是此案引发社会关注的原因所在。
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一些政府部门对法律持轻慢态度。比如,有的政府出台的红头文件不经合法合规“体检”,“带病运行”;有的地方政府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乃至于出现了“政府老赖”;有的政府单位或干部违法甚至犯罪了,还“理直气壮”地向公检法发公函“说情”。类似行为,哪有半点对法律的敬畏?这种行政权力“跑偏”的例子,不仅令政府公信力受损,更让法律法规屡屡蒙羞。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一切行政权力,都将被关进制度的笼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为根治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在此案中可以看出,金沙县检察院的行政公益诉讼,促使该县环保局最终对污染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众利益。希望这种依法监督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法治实践,可以倒逼行政机关必须守法,树立起对法律应有的尊重与敬畏。(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印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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