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科学公正的反腐评价体系

2014年12月18日 07:35   来源:法制日报   乔新生

  建立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有助于提高我国反腐败的科学性,有助于找到反腐败的切入点

  “透明国际”发布的世界各国“清廉印象指数报告”在中国引起了较大争议。近些年来,中国在反腐倡廉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和某些国家相比,我们在反腐败方面还有不少工作要做。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角度看,应该建立真正属于我们自己的,更加科学的反腐评价体系。

  这样的评价体系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的主体。不论是民主国家还是转型国家,在反腐败的过程中都必须充分听取选民的意见,都必须贯彻落实主权在民的原则。在建立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人民主体的原则,让人民评价执政者的反腐败状况,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反腐败工作上的“自娱自乐”,也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在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的过程中出现新的腐败现象。

  第二,反腐败绩效考核的程序和方法。反腐败绩效考核必须具有科学性,必须借助于现代统计科学的方法,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运用数理统计分析的模型科学评估反腐败工作。“透明国际”长期坚持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征求世界各国人民的意见,实际上就是要在调查样本相对充分的基础之上,对世界各国的腐败状况作出客观评价。政府可以借助于国家的统计部门发放调查问卷,非政府组织也可以通过田野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听取人民的意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对各国反腐败工作作出科学评价。

  少数学者担心,如果由政府的统计部门接受委托进行反腐败绩效考核,那么,是否会出现官官相护的现象?这种担心是必要的,政府在统计调查分析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结论得到广泛的认可。

  第三,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各项指标分类必须科学。腐败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必须建立在科学统计指标分类基础之上,必须对社会上的各种腐败现象进行归纳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分类体系。当前我国在绩效考核的过程中出现了主观先验论,一些人害怕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在反腐败绩效考核的过程中强调政治正确,虽然承认反腐败的重要性,但却刻意淡化反腐败的严重性。这种做法不利于建立科学的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当然也不利于对我国反腐败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全面的总结。

  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基本假设是,国家存在着腐败现象,但是,在反腐败的过程中,人民的满意程度是反腐败绩效考核的主观标准。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各项指标都是建立在人民是否满意的基础之上的。既不能把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简化为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主观标准,同时又不能在对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指标分解的过程中出现“统计陷阱”,不能把同一个体系的评价指标分解开来,从而进行叠加分析,也不能把不同体系的评价指标综合在一起,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总而言之,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每一项指标,都应该能指向同一个目的。在对各项指标进行科学统计分析之后,能够对一个国家的腐败状况以及反腐败产生的效果作出整体评价。

  笔者是国内较早倡议建立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学者之一。建立这样的评价体系,一方面可以督促反腐败机关不断改善自己的工作,提高反腐败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反映人民对国家反腐败机关工作的满意程度,从而在反腐败的过程中不断地寻求共识,凝聚共识。建立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有助于提高我国反腐败的科学性,有助于找到反腐败的切入点,有助于把握反腐败的主攻方向。期盼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尽早建立我国的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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