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并其宣告无罪。事隔18年,正义最终虽然还是到来了,但我们必须要追问:正义,怎么才能够不迟到?
其实,再审判决书给出的呼格吉勒图无罪的理由并不复杂:一是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二是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三是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这些理由完全应该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被发现,冤案或许就可避免。可是,就是这么简单明显的情节不仅仅经过侦查阶段,还经过了起诉审查阶段,最后还经过庄严的审判阶段,硬是给坐实了。其实,任何一个诉讼的环节只要有责任心,这个冤案就不会发生,而且在真正凶手出现后差不多10年才得以还原,这已不能简单地归责为侦破技术和条件的落后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人为造成的并且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也被人为干预。这恐怕才是正义迟到,甚至不能出现的原因。
这个原因看似荒唐,但实质体现出了现实中诉讼法治体制的困局。我们相信侦查人员与呼格吉勒图无冤无仇,并无陷害的故意,至多也是立功心切。但即使要实现这样的“立功”并不容易,因为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早已确立了“公、检、法”三方分工制约、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即使故意陷害也得要有严谨的逻辑才能过关,除非三者没有实现分工制约,而是互相配合才会制造这一冤案。
那么,为什么三者容易出现配合,而不是分工制约呢?这恰恰是我们需要反思的重点所在。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一府两院”制度,即在人大这个权力机关的监督下,设政府与法院、检察院,三者并列。可在实践中,两院负责人的地位不仅比政府首长的地位要低,而且,曾有一段时间,公安局长通常还兼任政法委书记,那么,两院负责人的地位实际上就比原本是政府部门的公安局长的地位还要低,而侦破工作正是由公安负责的,是刑事诉讼的第一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安以政法委的名义干预案件,那么整个环节就处于公安主导之下。一旦侦破工作出现渎职的情况,那么,后两个环节就很难挽回。这就使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体制和“公、检、法三者分工制约和互相配合制度”落空。这恐怕才是这起冤案得以发生以及本案真凶于2005年就已主动交代,但案情仍然不能到扭转的重要原因。
法治国家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使权力得到制约,这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基本精神。只有落实和回归“公、检、法三者分工制约和互相配合制度”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冤案。
迟到的正义虽然也是一种正义,可我们更应该考虑让正义不迟到,因为不迟到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
(作者是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