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日表示,复旦投毒案初定于12月8日二审开庭审理,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公告最终开庭时间。据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今年2月18日对此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近期,林森浩亲笔书写了一封道歉信给黄洋的父母,跪求他们原谅自己的灵魂。(12月2日 《广州日报》)
俗话说,可恨之人必有可怜之处,林森浩跪求黄洋父母原谅,让人或多或少会有惋惜之感。虽然有人说此举意在博取同情,以求一线生机,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我们总把人性刻板卑劣化,那么恶性案件带来的伤疤也就难以愈合。
回顾这个案件,因为情节恶劣类似,舆论反应也类似,它让笔者想到了几年前的药家鑫案。彼时,在媒体轮番轰炸中,有信息把药家鑫说成官二代或富二代,甚至攻讦其家人。可在药家鑫被执行死刑之后,这些消息都被证伪。然而,围观的人群早已散去,至今依然没有人道歉。且不谈当时舆论是否影响了司法判决,但过程中的一些画面无疑让人皱眉。
反观“复旦投毒事件”,在案件发生后,许多媒体就公布了尚未定罪的嫌疑人的各种信息,比如毒物及其来源和投毒过程的细节等。有媒体甚至通过对林森浩言论的定向解析,直接将嫌疑人描述成一个心理扭曲的杀人恶魔,致使不少民众宁愿相信司法机关存在黑暗,也不愿相信林森浩的非故意杀人的可能性。在这种报道模式和舆评之下,原本一个极端的小概率案件也变得颇具现象感,两个家庭的伤口随之瞬间撕裂成社会的伤口。如此,搞得大家紧张兮兮,使得一些家长甚至提醒自己住校的孩子提防同室同学,这是伸张正义还是制造恐慌?这种类似的“司法未审,舆论先判”现象,而今是否也该纠偏?
早前,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的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同寄去的还有一份《声明书》,均引起极大争议。有人痛斥“求情”是非不分,触犯了文明底线。可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学生们的自愿行为没有逾越法律底线,既然对此选择嫉恶如仇是一种权利,那么宽容恻隐者们的言论自由权是不是也该保障?因此,对求情行为差评,现在是否有更多人会认为值得商榷?
此外,我们一直在讲,培养人才,既要有知识更要有德性。大学教育,重学术更要重人格。可从家教到学校教育,我们一直在走“以分为本”而不是“以人为本”的路线,生命教育岂能不缺失?如此,又何谈对他人生命最起码的敬畏?而这些内伤,我们今天真的愈合了吗?
揆诸现实,我们的社会存在这样的一种现象:一个好人,他做了一辈子好事,但假使在最后干了一件坏事,人们可能就会认为他一生伪善。而坏人做了一辈子坏事,但最后做了一件好事,人们就可能说他人性本善。所以,感性的认知是带着情感的,有时候它有违公正。在刑事案件里,维护公正最好的标尺就是法律,因为它是明文的,讲证据链的,也是刚性的。
无需赘言,林森浩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审判决将产生法律效力,不管最后的审判结果怎么样,法律的准绳是明晰的,我们希望审判能让更多的人信仰法律,而不是追随自己的情绪。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