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学子“请命信”不是免死牌

2014年05月09日 09:33   来源:中国网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慎用死刑是我国一贯的死刑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和适用,最受关注。去年,轰动一时的复旦投毒案近日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一幕。复旦177名学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被告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一时间,如何正确衡量犯罪情节、案外因素与慎用死刑政策的关系成为舆论关切的焦点。

  严格意义上讲,为了切实贯彻慎用死刑之政策,就需要在严格掌握死刑的适用标准、遵循死刑的正当程序的基础上,合理衡量案件的各种罪前、罪中和罪后情节,要特别注意以罪中情节作为决定死刑适用与否的首要依据,以罪前、罪后情节作为决定死刑适用与否的必要补充,并且适当参酌案外相关因素,尤其是舆情民意,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综合林森浩案,在关键的犯罪动机、罪中情节的认定以及社情民意的表达上,均难适用死刑慎用政策。

  尽管刑罚裁量的本质根据在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但它又通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表现出来。其中,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表现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犯罪事实,亦即罪中情节,是裁量刑罚的基本的和首要的依据。

  复旦投毒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事实,从而成为法院酌定判处死刑的关键事实。

  既然死刑的适用以“罪行极其严重”为标准,而主观恶性是否特别恶劣、人身危险性是否极大又是判断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重要考量因素,那么,集中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动机当然也就成为具体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时需要直面考量的因素。

  在复旦投毒案件中,犯罪动机已然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核心所在。关于林森浩和他的投毒动机,之前人们只能通过公诉方的材料和他留在网络上的帖子、日志去尝试理解。一审中,林森浩表情淡定,辩解称投毒只是一个“愚人节的玩笑”。其接受《新京报》采访时,也曾表示;“只是想要他难受,仅此而已。如何难受,我也没往下想。”此番辩解,难以信服。明知化学毒剂易致人死亡,而不去制止,进而导致犯罪既遂。如此看来,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动机还是很明确的,而一审法院判其死刑的结论亦证明与此。

  司法实践中,案外因素,尤其是网络舆情和社会关注度对死刑适用也会产生不小的作用,但这些都不能影响正常的司法公正。复旦百余名学子“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的请命,多少有点一厢情愿。

  促进司法公正公平需要大众积极参与推进,但不意味参与就能影响司法审判,复旦学子“请命信”出发点虽好,但忽略了既定的犯罪事实,给犯错者一条生路,那谁来给逝者一条生路。舆论之所以如此关注关键的问题不是求情学子们的保证和求情信本身,而是受害人父母愿不愿意接受这种“尽孝”,愿不愿意接受这种“赎罪”?而受害人黄洋的父亲黄国强坚决要求惩治凶手的态度也让“刀下留人”的念想瞬间灰飞烟灭。事实上,我们看到“请求信”换来的也仅仅是网友们的一片质疑和谩骂。许多律师也表示“请求信”对二审量刑的影响可能性不大,毕竟“请求信”不是“免死牌”。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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