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学者发文称,在宗教信仰集中的民族地区召开全国性的“无神论研讨会”违反了宪法第36条“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这一论断并不准确。
2010年6月,中国无神论学会和新疆社会科学院等机构在乌鲁木齐联合召开了“科学无神论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该会议是在“7·5”事件将近一周年后举行的,具有特殊意义。尽管已过去4年,但个别学者旧事重提,予以指责,这说明了科学无神论宣传在当下的缺失与紧迫。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中国无神论研究一直处于“被边缘化”状态,不仅话语权缺失,人才断层,而且因经费短缺,正常运转都颇感吃力。该学者所言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有危言耸听之嫌。
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教与不信教两方面。我们比较注意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区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利,同样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也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利。从全国情况看,东部地区信教群体属于少数,而新疆、西藏等边疆地区则相反。应该说,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利理应包括科学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与研究;对于世界观尚未形成的青少年而言,这一点尤其重要。
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我们建国以来历来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当然,我们也进行无神论的宣传。”建国之初,周恩来总理在与基督教爱国领袖座谈时说:“我们所遵守的约束是不到教堂里去作马列主义的宣传,而宗教界的朋友们也应该遵守约束,不到街上去传教。”1982年中央19号文件又指出:“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学术界要尊重宗教界的思想信仰,宗教界也要尊重学术界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的研究和宣传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新疆在国内最早将“科学无神论”编入教材、列入高校课程,多年来活跃着大批政治立场坚定、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宣传教育责任的专家学者。中国无神论学会理应关注他们的实践,重视他们的经验。因此,在新疆召开科学无神论研讨会,无论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角度,还是从宣传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角度看,都是一种正当且必要的学术活动。
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对部分党员“从封建迷信中寻找精神寄托,热衷于算命看相、烧香拜佛,遇事‘问计于神’”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应该说,部分党员干部中的不信马列信鬼神现象已经严重侵害党的肌体,影响了党的声誉,成为贪官“三信”(鬼神、金钱、关系)中的最大污点。加强科学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与研究,既是科教兴国的本质要求,也是坚定广大党员干部,包括边疆地区党员干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重要举措。▲(作者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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