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用盐被罚,“法”也受到伤害

2014年11月02日 14:46   来源:荆楚网   胡海军

  江苏省徐州新沂市一大排档老板老陈用了2斤连云港的盐,竟被罚了5000元。昨天,新沂市盐务管理局盐政稽查科的一名工作人员说,根据江苏省有关规定,老陈的这种情况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因为之前老陈拒不接受,该局才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1月1日《 现代快报》)。

  用了2斤连云港的盐,竟被罚了5000元。盐是假冒伪劣产品吗?非也;盐是偷盗抢劫来的吗?非也;老板用盐谋取了暴利吗?非也。那么为什么老板用盐会被罚呢?原因竟是因为“跨区域用盐”。因为根据江苏省1996年发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宾馆、饭店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以及饮食摊点,必须使用合格的加碘盐。所用加碘盐应当从当地盐业公司或者其委托的碘盐转批点、持有《碘盐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网点或者基层人民政府指定的碘盐送销机构购进。”

  “跨地区用盐”的罪名,别说被罚的老陈不接受。就是作为旁观者的我们看来,这也显得有些可笑。柴米油盐都是生活的必须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跨地区用盐”竟然还是罪名,这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相矛盾。这不是对市场经济的嘲讽吗?

  江苏省1996年发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从立法的目的来看,是使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从处罚的规定来看:“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使用合格碘盐,没收其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对象是使用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从这里来看,只有在使用“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的时候才“可”罚款。所以,上述处罚是否对法律的理解也存在问题呢?

  对于这样本身就不科学的法律,加上不合理的理解和不适当的处罚,使法律在实施中被撞得头破血流。被罚者不认可,人民群众也不拥护。因为用了2斤连云港的盐,竟被罚了5000元,可能会成了人们的笑谈。大排档老板老陈很受伤害。要我说,伤害最大的,莫过于国家的法律。

  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所谓法治,一是要有良法,二是良法得到普遍遵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说到底,依法治国的前提是科学立法。良法是法治的基础,是善治的开始。劣法、恶法必然难以得到实施,最终只能破坏国家法治建设。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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