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婚陋习亟待法律破除

2014年10月31日 07:29   来源:法制日报   刘勋

  今年6月,山东省巨野县公安局在侦破一起偷盗电动自行车案件时,犯罪嫌疑人王某供出了一起伙同他人盗卖女尸的案件。王某交代,今年3月,他伙同其余8名同案犯在巨野县田桥镇某村的田地里,将一具下葬3个月之久的女尸挖出,而后以18000元的价格卖出(10月30日齐鲁网)。

  在我国的丧葬文化中历来秉承“死者如生”的观念,尚未婚配的亡者其亲属就希望为其办阴婚,配阴婚者多是去世时没有配偶的男性,死后就要为其找一具女性尸体合葬,封建迷信的需求便催生了盗窃尸体的犯罪。

  在打击盗窃尸体犯罪的司法实践中,能够被法律惩罚的也只限于直接参与盗窃尸体的人,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买卖环节的参与者,没有相关法律支持可以制裁。盗窃尸体仅仅是阴婚陋习得以实现的一环,其中买者、中介人、提供储藏便利的医院或殡仪馆、提供运输便利者等等,这些买卖环节的参与者无法得到法律制裁,只是受到道德的谴责,而这些人却是盗窃尸体犯罪的源动力。仅仅打击直接参与盗窃尸体的犯罪分子,无法根除这种引发恐慌、伤天害理、助推迷信的罪恶行径,必须完善法律法规,让通过非法买卖尸体配阴婚的所有参与者都接受法律惩罚。

  阴婚催生的盗窃尸体犯罪,让人十分沉重,这份沉重包含着封建迷信的根深蒂固,包含着对人伦情感的再次伤害,因此打击此类犯罪就包含着移风易俗、捍卫公序良俗的意义。必须从立法上填补漏洞,让配阴婚买卖尸体的所有参与者都接受法律处罚,从而彻底破除这种罪恶的思想和陋习。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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