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入刑”兼顾社会与法的双重伦理

2014年10月29日 07:23   来源:燕赵晚报   李蕊

  《刑法》再次迎来大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一定程度上震慑、警告收买者不要心存侥幸,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10月28日《光明日报》)

  对很多丢失了孩子的父母而言,成为精神依托的除了警察,更有一个宝贝回家的网站;还有很多父母在以泪洗面,不惜放弃工作去寻找丢失的儿女……在一个倡导道德伦理和现代文明的社会,竟然还有拐卖人口这样野蛮的事情发生;那些把孩子和妇女作为商品的买家,竟然可以逍遥于法律的空白。刑法大修,修补的是法律漏洞,而堵住的其实则是社会伦理和法律伦理的巨大亏空。

  尽管公安部门对拐卖妇女、儿童严惩不贷,严厉打击,拐卖态势仍然猖獗。其中一个主因就在于,收买妇女、儿童的家庭和直接责任人 “极少受到处罚”。刑法中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在刑法中还设定了一个免刑条件,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就是这样一个“免刑条件”,在实践中却导致很大的负面影响,结果是99%的收买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买方对拐卖人口的不良行为构成了一种隐形的恶意助推,成为拐卖人口邪恶链条上的终极一环,却不必担心受到任何司法处罚,这种犯罪零成本,让收买者更加肆无忌惮。尽管打拐态势非常严峻,在个人私念和公共利益之间,在自我家庭所谓的幸福与他人家破人失之间,买方仅顾及自我的感情需要,而将社会规则、道德底线扔到一边。

  如果仅仅是打击拐卖者,而放弃那巨大的需求方,无疑是一种执法失衡。从这个意义上重新审视“买方入刑”,这不仅是一种法律修改,更是对法律伦理的完善修补,只有堵上了买方市场的漏洞,让收买者也承受违法代价,他们在购买这种特殊商品时才会有所忌惮。拐卖妇女儿童的终端链条被阻断,遏制猖獗的拐卖人口态势才会有釜底抽薪的效果。

  社会正义不是挂在嘴上的,而要通过具体的司法体系做保障,通过具体而微的制度完善,同时兼顾社会与法制的双重伦理,才会让每一位公民都能有发自内心的安全感以及幸福感。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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