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的工资,化税为薪的补给

2014年09月30日 09:56   来源:中国网   王旭东

  从2015年元旦开始,广东职工可以就劳动报酬、保险或者福利等8大项内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昨日,广东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刚修订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该条例的修订最大亮点是新增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半数以上职工提请可提出集体协商,包括了可提出工资增长的协商要求。(9月29日《南方都市报》)

  工资集体协商,由来已久却又在不少企业流于形式。2000年11月8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便发布并施行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之后,围绕这一制度不断进行完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重申,要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制度完善没有休止符,制度执行永远在路上——在理想与现实间徘徊,在劳资双方博弈中“拉锯”。

  企业职工工资,主要是由市场调节机制和政府制定的相关制度,一只是市场“无形的手”,另一只是政府“有形的手”。很显然,完全依赖于市场之手的调节,难以有效保障职工权益。政府有形之手的“出手”,以建立健全制度的形式进行干预是“必须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相关制度,便是弥补市场调节机制的先天不足。然而,企业的效益、工人的岗位与技能、所在地的“经济基础”,以及人才市场竞争等诸多因素最终起着决定性作用。

  工资集体协商如何驶入“薪”光大道?也许我们要摆脱“唯制度完善论”与“法制技术主义”。资本的良知与责任固然要讲,企业也有谈判协商的诚意,可是,如果一个企业自身都难以生存,协商工资也就成为无源之水的“空谈”。人保部等部门曾提出“化税为薪”的思路,就是对提高员工工资有困难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促进员工工资的正常增长。遗憾的是,“化税为薪”一直停留在理论层面,尚未试点实践。

  集体协商成大道,化税为薪是薪光。工资集体协商的落地,短期来看,需要“化税为薪”的及时补给,或者说,需要“化税为薪”类配套措施的加油。而从长远来讲,“薪薪”之火要燎原起来,以释放更多的改革红利。一是推进税收制度的改革,以实现科学合理的税负,给企业及纳税人政策性注入“经济血液”,满足其生存与发展所需;二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攻坚克难,企业职工工资的生态状况,应成为深化改革的鞭策力,事实上,如果企业职工这一巨大群体的收入问题不解决,全社会的收入分配趋于公平合理就是乌托邦。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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