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驯养繁育证,没办运输证,带着猴子去外地表演就是犯罪——“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连日来,由4名河南省新野县的猴戏艺人被判刑带来的这一问题,引发全国媒体关注,坊间争议很大。 昨日,针对是否报复性执法、应该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等涉案焦点,黑龙江省相关办案人员答记者问。历经此次刑罚打击,“新野猴戏”这一国家级非遗项目,处境更令人担忧。(9月28日《大河报》)
这起“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的案例,让人看到了罪与非罪的模糊与混淆。有驯养繁育证,表明可让动物进行表演;没有运输证,则意味着涉嫌非法营运珍贵野生动物,这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判刑并处罚金。
然而仔细解读不难看出,设立“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在运输环节给予追溯,其主要作用还是基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斩断非法猎捕、收购和出售行为的链条,防止其他环节证据不足之下对犯罪分子形成放纵。而4名新野县猴戏艺人虽有非法运输的表象,却无实际犯罪的内容,在具体处理上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能机械式理解、教条式执行,否则就可能为滥用刑罚留下空间,既不符合人性化执法的要求,也不利于对野生动物的真正保护。因为照此理解,若是动物保护组织解救了一批珍贵野生动物,由于没办运输证,岂不也要面临“非法运输”的指控?
不可否认,有驯养繁育证,没办运输证,带着猴子去外地表演属于违法,但其行为也顶多属于行政违法而不是刑事犯罪。而就此案本身来说,还存在着诸多其他疑点,比如为何警方主动为涉案艺人办理取保候审?为何艺人在讨要猴子、发生争执后却等来起诉书?6只猴子被带走后死亡一只该不该赔偿?这些问题其实都是对程序的合理性和处理的合法性的拷问。如何既让真正的犯罪行为受到打击,又避免将其扩大化而丧失人性化原则,考验着执法的水平与纠偏的机制。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