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假如官员“礼尚往来入刑”通过了……

2014年09月29日 14:22   来源:CE.cn   

  新闻背景:

  在近日举办的某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9月28日《京华时报》)

  【设想一】将撕破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人情面纱

  收受礼金罪与受贿罪的相同点在于,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取了他人的财物或礼金。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既要有收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还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收受礼金罪则没有这样的要求,这就是说,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收取了他人的礼金,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构成犯罪。

  拟设立的“收受礼金罪”把打击对象区别于受贿罪的打击对象,体现了刑法的精细化追求,这是刑法发展的必然产物。一个官员收取了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这是受贿罪。但是,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却不易查证。“收受礼金罪”填补了这个缝隙。只要你是国家工作人员,只要你收取了他人财物,且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了犯罪。这个条款,撕破了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那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因为,行贿者在笑脸行贿时,都不会说这是行贿,而是说这是人情往来,这是一片真心、一腔真情。受贿官员也在人情往来的掩护下,心安理得地受贿。但是,“往来”的双方都知道,“人情”的背后到底是什么。【详细

  【设想二】反而保护了行贿者和受贿者

  由于收受礼金罪的量刑比受贿罪轻,我们难免会产生这样的担心:收受礼金罪会不会成为一个小的“口袋罪”,在判决时成为一些人减轻法律处罚的借口,把本该属于受贿的财物归为礼金的范围。而在行贿受贿过程中,有人也可能为了规避风险,特意以礼金的方式进行。若果真如此,这一条款反而保护了行贿者和受贿者。

  所以,我们与其设立“收受礼金罪”来约束人情来往名义下的腐败,不如修改受贿罪,删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将收受礼金也纳入其中。只要收了不该收的钱物,就按受贿罪处理,这既可以免去将来司法上甄别赃款赃物属性的烦恼,也不会让人钻法律的空子,用收受礼金罪来减轻对自己的处罚。【详细

  【设想三】让中国的官员伦理回归本位

  增设收受礼金罪还有一个重要意义,那就是,它完全符合全球公认的官员伦理,它让中国的官员伦理回归本位。所有法治国家都专门订有规范官员伦理的法律,其中就包括对官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品的情形和标准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尤其对上交和留用的标准则更加严明,否则就要被追责,就要丢官罢职,后果极其严重。反观我国现行法律,这是一个明显漏洞。

  当然,我们在看到这一举措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结合过往经验,使立法更加周密和完善,避免出现曾经出现的问题,引发公众质疑。比如如何防止沦为第二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贪官脱罪逃避法律制裁的法定通道,是首先要正视的一个问题。【详细

  微言大义:

  @国泰民安201369:送礼的人无罪,收礼的人有罪。不送礼去办事,官员不当回事。先送礼就办事,后送礼慢办事。礼金大办事快,礼金小办事慢。会送礼赞扬你,不送礼说你愚。

  @舒中胜:有受贿罪,有巨额财产品来源不明罪,何必再增新增?不必总是指望立法,让现有的法律都得到执行已经很好了。

  @和福社:给收礼一个减轻处罚的通道。

  @海龟554967:这就是西方法律对中国传统理念的一票式否定。乡土中国顽强的传统传承,礼尚往来的人情社会,也要因此毁灭掉么?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我们从来就不缺法,现有法律的问题也不在罪名太少,而是在于既有规定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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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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