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收受礼金罪” 不如修改受贿罪

2014年09月29日 07:51   来源:西安晚报   刘昌海

李宏宇/绘

  以礼尚往来之名,行受贿行贿之实,这样的情形在现实中非常常见。而受贿罪要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构成犯罪,使得拿钱不办事、拿钱未办事,或没有证据为他人谋利者可以轻松逃过法律制裁,这并不合理。现在将收受礼金入罪,能够从法律上堵住这一漏洞,值得肯定。

  不过,由于收受礼金罪的量刑比受贿罪轻,我们难免会产生这样的担心:收受礼金罪会不会成为一个小的“口袋罪”,在判决时成为一些人减轻法律处罚的借口,把本该属于受贿的财物归为礼金的范围。而在行贿受贿过程中,有人也可能为了规避风险,特意以礼金的方式进行。若果真如此,这一条款反而保护了行贿者和受贿者。

  其实明眼人都知道,要不是看中了官员手里的权力,不会有人闲着没事给他们送礼。而很多时候所谓的礼尚往来,也往往是光见“来”不见“往”。比如,平时下属去领导家里拜访,商人逢年过节去官员家里问候,往往都是财物单向流动。

  虽然上述行为大多没有直接的利益交换,但显然,经常去领导家里拿着东西串门的下属,获得提拔重用的可能性会变大,过年过节给官员上供的商人,在生意上会得到更多的照顾。这些所谓的长线投资,和拿钱办事一样,从本质上讲都是行贿受贿。如果以收受礼金罪论处,其实是处罚过轻。

  所以,我们与其设立“收受礼金罪”来约束人情来往名义下的腐败,不如修改受贿罪,删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将收受礼金也纳入其中。只要收了不该收的钱物,就按受贿罪处理,这既可以免去将来司法上甄别赃款赃物属性的烦恼,也不会让人钻法律的空子,用收受礼金罪来减轻对自己的处罚。

  对于腐败,我们应该零容忍。而于腐败的定性,我们完全可以以行为论,而不是以结果论。将收受礼金纳入受贿罪的范畴,可能操作起来更容易,留下的空子会更小,收到的效果也会更好。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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