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会辟谣不妨诉诸法律

2014年09月23日 08:57   来源:中国网   舒锐

  近日,有微博称红会靠卖血1年获利39亿元。红会回应称,该说法严重失实。中国红十字会只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表彰工作,从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血液的采集、化验、保存和使用等工作均不由红十字会负责。(9月22日法制日报)

  “红会卖血获利”,这确实是条吸人眼球的信息,尤其是在红会公信力本身就略显不足的语境下,更是引爆了诸多网友相信与质疑。这条质疑红会“卖血获利”的信息已经出现在多个论坛、贴吧、博客,并被转载无数。不得不说,相关微博让红会的公信力再次探底。

  我们有必要先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厘清。根据《献血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而各级红十字会职能仅仅是宣传和推动献血工作。具体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为全国各级血液中心和血站,并不隶属于红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这些成本费也是由血站收取,直接上交上级财政专户,并由上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业务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统一进行拨付。

  可见,如果稍微了解红会的工作职能以及医用血液收集、使用流程,就能轻易识破“红会卖血获利”是一条谣言,即便在理论上,红会也并没有“卖血”的权力寻租可能,更不用说因之“获利”。

  再看消息来源,谣言微博的“源点”来源于一个名为“爱国者”的博客。针对记者的询问,该博客只是很轻描淡写地回复“博文中的数据及真实性毋庸置疑”。其可信度可想而知。可是,为什么网友们情愿相信一条子虚乌有、“吹弹可破”的谣言,而不相信红会这家“百年老店”呢?

  这一方面在于近年来,红会确实暴露出一些真实问题,出现了原昆明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阮姮、原四川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文家碧等贪污腐败的害群之马。而另一方面也在于,红会在受到无端指责,甚至恶意抹黑时,太过于软弱,并没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应有权利,硬把“红十字会”这个百年金子招牌砸在了手里。

  2011年6月,郭美美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认证身份网上炫富,并直指红会有着很多贪污内幕,导致红会声誉及获捐额一落千丈,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并直接导致巨额经济损失。但红会至今未起诉郭美美的侵权行为。而本次“红会卖血获利”的谣言,其实早在2011年类似消息就在网络广泛传播,红会也并未追究造谣者的责任。

  红会“躺枪”不断,可是,每次红会都是单方面发布消息进行澄清,如此回应明显乏力,更欠缺公信力,更容易让公众生疑,怀疑红会是否真的有鬼。在某种程度上,正是红会的一次次消极对待,导致恶伤红会事件“一波还未平息,一波又来侵袭”。

  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红会需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公民也有着言论自由权、对公共组织的监督权。然而,这不意味着,红会可以被随便恶意抹黑。法律保护法人的名誉权,《民通意见》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红会并不是某个人或者某群工作人员的红会,而是整个国家的红会。红会名誉无端受损,最终利益受损的是全体民众。实际管理人员不仅有责任保持廉洁性,用好红会的每一份钱,并以公开获取公信,更有责任在可能有人蓄意抹黑时,挺身而出,诉诸法律,主动起诉,通过法院的公正公开审理,认定是否存在谣言,传播者是否存在恶意,追究恶意造谣者的法律责任。让谣言止于法律,让造谣者不再逍遥自在。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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