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书记带队酒后砸饭店”还须后续追问

2014年09月05日 07:28   来源:华西都市报   张贵峰

  日前一则名为“女书记嫌烟酒档次低,酒后砸饭店”的消息在网上大量转载。消息称,当事人系山西省洪洞县兴唐寺乡党委书记。据了解,洪洞县已对涉事的9名干部作出了处理,给予乡党委书记李静丽、纪委书记刘斌撤职、行政降级处分,其他人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和批评教育。(9月4日《京华时报》)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李静丽等人带队“酒后砸饭店”,当地相关部门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当然完全合理必要。但是,如果事情仅止于此,显然又还远远不够。因为站在法律的角度审视,其一,李静丽等人的身份,不仅是“党员干部”,更是具有守法义务的国家公民;其二,李静丽等人的“酒后砸饭店”、“损坏他人财物”行为,也远远不止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意义上的违纪行为,更是一种十分明显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无论是从“损毁公私财物”的数量,还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情节上看,李静丽等9人带队“酒后砸饭店”的行为,都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这种基本的法律背景下,如果“撤职、行政降级”等纪律处分,就是对李静丽等人处理问责的终点,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追责”,显然十分不合理不合法,既明显不合乎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也有违相关纪律处分规定的基本要求,如依据《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进一步站在“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律信仰、坚持全民守法”的社会法治建设高度,如果姑息默许这种“纪律处分代替法律追责”做法,显然既无助于确保现实“各级领导干部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更无益于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的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如果形同市井泼皮无赖的“酒后砸饭店”行为,仅仅受到纪律处分,那么“违法必究”的“法律权威”将何以体现,基于此的“法律信仰”又从何谈起,又如何能确保和说服“全民守法”?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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