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中国,涉及“房事”的所有政策都异常敏感,如与每个家庭密切相关的房地产税,关于房地产税的效用一直在被放大。今年以来,房地产税立法或加快、房产税试点或扩大等消息博足了眼球。笔者以为,无论是从房产税试点情况来看,还是从中央对于房地产税定位、性质来看,房地产税并非是为调控房价。
记得当初上海和重庆两大直辖市推出房产税试点时,有人把它比喻成遏制高房价的灵丹妙药。实际上,在这样的初衷、动机下推出房产税本身就是一种错误,而且试点三年过去了,房产税遏制房价的作用几乎可以归零,仅仅是对投机者形成了心理上的影响。
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形成的决定以及今年6月30日发布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可以看出,包括房地产税在内的税制改革重在税收结构的调整,是着眼于中长期的规范税制这一目的,而规范税制的前提则是“税收法定”。
早在1982年《宪法》就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但当时考虑到我国法制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建立现代税制的经验和条件都不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1984年和1985年两次授权国务院立法。如今,1984年的授权决定已废除,但1985年的授权决定现在依然有效。30多年过去,税收法定的原则不仅没有更加完善,反而向另一个极端发展,八成的税收由临时性的行政法规来决定,或者随意增加税种,企业不堪重负,或者随意减免税,有违公平。
税收的确是经济的调节杠杆,但这种调节必须是经过反复论证、并通过严谨程序而进行的调节,并不是适应各种需求而随意变更的工具,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税收法定的严肃性,才谈得上公平。
如同历史上每一轮全局改革一样,包括税制改革在内的财税改革历来打头阵。《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的职能作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8月27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今年以来的预算执行情况。他报告了财税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并透露了下一步财政部的五项重点工作,其中将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放到首位。
可以肯定的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不是政策上的修修补补,更不是扬汤止沸,而是一场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刻变革,是一次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的制度创新和系统性重构。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是一场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变革,是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的制度创新。
综上所述,这一次财税改革中,税制改革旨在配合全局改革,注重中长期效果,意在规范税制,因此房地产税立法不会一蹴而就,更不会单纯为遏制房价而推动房地产税立法。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