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剽客是媒体的责任担当

2014年08月25日 07:14   来源:红网   文/石飞

  抄袭剽窃,尽管古今中外屡见不鲜,但它毕竟被视为文人的无耻行为。只是近年来,学术论文与名利、学位乃至升迁挂钩了,因而抄袭剽窃较之以往更为猖獗,以至学界某些人连遮羞布都不挂,以大剽特窃为能为荣。对此恶劣现象,已经到了非狠治不可的时候了。靠谁来治呢?凡夫俗子心有余力不足,即便可以举报,接报不究也是白搭。剽客的文章是要靠媒体发表的,所以遏制剽窃行为的关键措施之一,就是要靠媒体担当——曝光他们,扬臭他们。在这方面,中国人民大学主办的《国际新闻界》月刊,开了先河,立了榜样。

  近日,《国际新闻界》刊登《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称该刊2013年第7期发表的于艳茹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除了提要和结论部分,其他内容全是从国外的一本书里抄下来的。行文完全雷同,连注释都搬下来,构成严重抄袭。(8月24日《京华时报》)

  《国际新闻界》不仅公开曝光了于艳茹论文抄袭的事实,并且作出“惩罚性”的声明:“除了发布公告外,还会通报作者相关单位;联系相关文献收录机构,删除于艳茹该文的电子版;五年内拒绝于艳茹的投稿。”如此严肃对待“剽客”的媒体,虽不能说是绝无仅有,恐怕也是凤毛麟角。假如全国各级各类媒体都能如此对“剽客”采取“零容忍”,发现一起,搞臭一起,以儆效尤,势必让心存侥幸的不良者,不敢“抄”,不敢“剽”,不敢“偷”。

  遗憾的是,现实中,媒体发现剽窃行为,一般都抱着无所谓的暧昧态度,不加理会;即便有被侵权者找上门来,也是推诿打哈敷衍了事。我倒想问问这些媒体人,你发表了“剽客”的伪作,怎么连戳穿“画皮”的“声明”或“公告”也不愿意发呢?如果不是存心姑息迁就,就有合谋作弊之嫌。记得多年前,张某剽客把我的一篇已经入书的文章,一字不动地拿到北京某权威报纸副刊发表。我电话向该报反映,想不到得到的答复却是,抄袭者也是你们江苏人××县××单位,你自己可以找他算账。我要求报纸刊登声明被拒绝。为什么不能公告剽窃者?显然是缺乏责任意识。让作者去找剽客算账,打官司?为千把字的文章耗时劳神上法院,划得来吗?只好不了了之,让剽客白占了便宜。其效果,只会激励无耻者继续抄剽。

  也有特较真的媒体人,我就熟悉一位这样的老编辑。那是20年前的事情了。南京某作者抄袭文章在他责编的版面上发表了,接到反映后,他们责令抄袭者到报社认错,否则就刊发公告。他害怕刊登公告没法做人,就乖乖地到报社来了。作检讨,写保证,发誓永不再作文贼。后来他真的悔过自新了,没敢再“偷鸡摸狗”,还成了小有名气的文人。我想,他应该感谢当年那位老编辑的教训之恩。

  构建诚信社会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媒体人更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抄袭剽窃行为,对于社会诚信建设具有相当恶劣的破坏性。自古以来,抄袭剽窃就一直为人所不耻。西汉学者戴圣说:“毋勦说,毋雷同。”(勦同抄,谓取人之说,以为己说,即抄袭)唐代文豪韩愈说:“惟古于词必己出,降而不能乃剽贼。”古人为文作诗都是自己创造的,后人若抄袭剽窃,那就是贼。对于文贼,需要人人喊打,更需要媒体发扬担当精神,像《国际新闻界》那样,毫不留情地公开曝光,有了媒体曝光的前提,相关部门便可追究处罚。国家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只要能够形成公民积极举报、媒体切实担当、执法执纪机关严惩不贷的卓有成效的遏制“剽客”的联动机制,大大小小的文贼才难以容身,学界的天空才能逐步晴朗起来。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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