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即食用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需要予以紧急召回的;一般召回,即食用后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健康损害,需要及时予以召回的。(8月7日《人民日报》)
我国早在2007年就已制定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期间,随着食品安全环境变化,多次修订、修整该规定。2009年我国发布的首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然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遭遇重重阻力,企业对自家生产、出品的问题食品的“召回”似乎甚是抵触,或拖延滞后、或不予置理。
造成这方面情况有多重原因。一方面,社会公众对食品召回制度存在认知偏差,政府一旦公布相关召回信息便会引发消费者恐慌,政府在这方面信息的发布非常慎重,不敢轻易发布相关召回信息。另一方面,中国企业也十分脆弱,一旦有对企业不利的舆论,企业会受到很大冲击。三是
所以,在中国很多食品都是被动召回的多。一般都是媒体发现问题食品,有关部门介入,然后企业才被动召回。有的企业对此解释:“阶段,国内消费者以及媒体对产品召回的态度不太理性,若企业主动召回产品,不但要承担召回产品的原料成本,还要承担其它风险,企业主动召回产品的成本要大大高于不召回成本,权衡利弊后,自然很少有企业愿意主动召回。”
企业业召回的发生一般有四种情况:消费者举报产品不合格,企业进行召回;监管部门监督抽查发现问题,责令、强制企业召回;企业自行发现产品不合格,悄悄回收;还有商场等流通领域发现问题,通知厂家召回。这样四种召回成为常态,那么我们的召回制度才正常。可是现在一直停留在政府责令、要求企业召回这个阶段,这样的召回制度是很不正常的。
目前,我国《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可以对以前召回一些不足进行了弥补。从名字来看,不但是召回的管理,还是停止经营监督管理,管理范围扩大了。过去很多食品就是召回了事,或者偷偷召回,现在规定,食品生产者通过企业自检、政府监管部门组织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消费者投诉等方式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召回相关食品,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停止生产销售,并通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消费相关问题食品。
同时也明确了时间,增加了约束力。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对于一般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7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并同时实施召回。
另外,在召回上还实施了联动制度。对于紧急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对于一般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在知悉相关风险后7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并同时实施召回。从而不要一步一步来,增加召回时间。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生产经营问题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及时予以公布。这就增加了惩罚力度。现在一些企业不愿意召回,就是因为违法成本低,无法起到威慑作用。在这方面我们还可以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就是一些被侵权的消费者联合起来对企业进行诉讼,如果成功了,不仅原告获得赔偿,一些没有参与此次诉讼,但也是同等情况被侵权的消费者也可以获得同样的赔偿。这样一来,将大大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违法企业所承受的不仅仅是政府的一次罚款,而是所有受侵害消费者的索赔。
食品召回制度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一个环节。立法是第一步,只有把法规完善好,才会实施好。没有好的法律一切都是免谈,我们希望通过征求意见能把食品召回制度建立好。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