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夺妻占财”新闻岂能说半截话?

2014年07月24日 13:55   来源:荆楚网   韩玉印

  单从两份迥异的判决结果:2006年第一次判决,杨晴(冯迪)从成森林处获得18万元现金补偿;成森林获得土地、房产及其他财产,同时承担债权债务,女儿由成森林抚养。两年后第二次判决,杨晴获得位于永州市区繁华路段的一套面积为148平方米的房子、一块面积为460.6平方米的土地,而成森林获得的均为债权。(2014年7月22日中国新闻网)

  公众完全有理由怀疑法官周新华在案件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虽然“夺妻占财”不准确(出自成森林之口),一、离婚在前,女方获得单身自由后给谁结婚是自己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不存在“夺妻”之说;二、根据婚后财产认定,财产归女方所有,法官周新华只有继承权,婚后财产不属于周新华个人,“占财”一说也不成立。

  但是接下来的新闻,就不得不由笔者感觉对上述认识有些肤浅了。据 2014年7月23日南方都市报,冯迪称,常年做生意的成森林,财产根本不仅这些,其离婚之前,家里的大部分财产已被转走,包括“150万现金和一块984平米的地”。

  根据离婚双方财产分割原则,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这一原则。冯迪所述这份财产究竟存不存在?一审是依据什么做出的上述裁决?在双方相互指责情况未明之前,根据什么停止周新华的工作?究竟成森林,通过人大代表薛某向湖南省人大和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材料起了作用,还是周新华在冯迪离婚案中确实起了“作用”,究竟20万的强制执行该不该执行?

  可惜,这一连串的问号,都是后来新闻提供的,究竟孰对孰错还要看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我们相信法律是用来维护公平正义,社会公序良俗的,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任何权利都不得干涉司法公正裁决。不仅法官一手遮不了天,恶意诽最终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玩火者必自焚。只是新闻不要说半截话,因为它直接引导着人们的判断。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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