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法制晚报》报道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女审判员左某受贿案,从案情来看,先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惠某找到左某,提及一民间借贷纠纷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陕西高院再审,想让她在陕西高院找关系帮请托一方企业胜诉。于是左某与惠某及请托企业副总经理杨某先后多次到西安斡旋此事,找了陕西高院审委会专员、审监庭庭长等人,期间分次收受惠某、杨某所送的美元及名牌男士包等共计7万余元,左某因此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后其以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理由之一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左某作为一个最高审判机关的法官,如此热心地关心所请托企业的官司情况,还与另一个下级法院的惠某结伴到西安找到对口业务庭负责人过问案情,这算不算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据相关法律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理解为:所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5年就发布过“五个严禁”: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左某的行为违反了禁令,插手过问下级法院办理的案件,属于中央政法委通报的第二批7起干预司法活动的典型案件之一,其行为当然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当正利益。
而《刑法》规定,明知他人有请托事由,利用职务之便,承诺或实际帮忙,收取一定数量的财物,无论所谋的利益是否正当,均破坏了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即可构成受贿罪,作为一个资深法官,为涉诉企业鞍前马后,还居然以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自我辩解,着实令人费解!(作者为律师)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