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深圳市深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建彬受贿案7月19日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建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违法所得由侦查机关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庭审时,王建彬称,其中一笔300万贿赂款,他因为知道不能收于是扔掉了。(7月20日《南方都市报》)
在庭审的时候,王建彬一直在喊冤,他的冤从何来?他的理论是这样的,其中一笔300万受贿款,他自己并没有花,而是扔掉了,算到他的头上是冤枉的。在笔者看来,这样的理论显然是不成立的。不仅要算到他的头上,还要追加罪名。
我们注意到一个细节,法院在判决的时候,都有一个将赃款上缴国库的判词。而很显然的是这300万贿款已经无法追回,这是因为这样一笔巨额资金已经被他给扔了。如果贿金没有扔的话,国家还有办法追回,可以尽可能的减少财富的损失。而这300万已经被扔了,也就不能再追回了。300万不是一个小数目,这是300个困难群众一年的衣食住行,这是300个孩子一年的上学费用,这是30所农村希望小学的建校资金。而这些财富就在社会上消失了。财富虽然是行贿者的,但是,财富却是老百姓一滴血一滴汗创造的,让其化为无影,这就是一种罪过。这是需要追加罪名的。
再者,人民币的印数和社会的财富,是需要一个比例的。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并不能胡乱开机印刷人民币。印刷多少人民币,何时向市场补充人民币,补充多少人民币,是需要科学的测算的。多了不行,少了也不行。当然,300万人民币没有了,对于人民币的科学合理的使用或许问题不大,但是,如果所有的人贪官都这样处理人民币呢?如果大家都把不该收的人民币都给扔了的话,是不是就会对人民币的安全使用带来威胁呢?显然这就会影响人民币结构的合理性,就会影响经济秩序。这也是需要给这位原来的董事长追加罪名的。
三是,扔掉人民币,按照我们的法律规定,实际上就是在破坏人民币,破坏人民币就需要严厉惩处。对于王建彬来说,他一次就扔掉了300万人民币,这就需要按照破坏人民币的法律进行追责,尽管这笔钱他自己并没有花。扔掉300万,他自然不会扔到明眼处,因为这样容易被发现。他扔到了哪里?是烧了?是扔海里了?这需要给个说法。即使这笔财富是自己的,如果有钱人烧着玩,或者是不当使用的话,按照法律也是需要追责的。扔掉了300万,我想是对人民币的巨大破坏,应该够承担刑事责任的了。
在王建彬看来,判处他15年的徒刑,他感到很冤枉,他自己没有花那笔300万的受贿资金,而是扔了。而在笔者看来,如果查实他真的扔了的话,那就不仅仅是判处15年的问题了,最起码需要追加一条破坏人民币的罪名,损害经济秩序的罪名。
300万贿款被扔到哪里去了?这需要另案查查。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