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交警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修订《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条例拟规定“酒驾特定同车人将被处罚100元”。据介绍,这里的“特定同车人”是指酒驾者的家属或是工作上的上下级关系。(7月17日《广州日报》)
酒驾连坐法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管理方式,很多人对此感到不适应。因为“一人做事一人当”往往成为道德与法的责任标配,自然“谁喝酒谁受罚”也就有了惯性而普遍的认同。
时下一个争论的焦点在于,有人认为“司机酒驾连坐”有违法治,我国刑法虽然已经规定醉驾属于犯罪行为,却并未规定被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特定同车人,未尽到劝阻义务者亦须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以地方法律的形式对此给予明确,划分必要的界限,体现了尊重生命的法律精神。
酒驾作为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会严重地危及到公共安全,带来重大的财产和人员损失。同时,囿于酒驾的特殊性,实行责任连带就有助于建立一道安全防线,以有效防止酒驾行为的发生。当一人之责变成了众人之责后,酒驾行为就会被遏制在萌芽状态。因为当酒驾行为成为共同的法定责任之后,每个人才会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而对他人和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
其实,酒驾连带已经成为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有的国家还相当严苛。以日本为例,日本判定酒驾的标准非常严格,分为“带酒气驾驶”和“醉驾”两种。若是“醉驾”的话,驾驶者和同车的人都要被追究责任,酒驾者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同车的人则会被处以2年以下刑罚和30万日元以下罚款。相比较而言,深圳拟对“酒驾特定同车人将被处罚100元”,不过是让特定同车人承担了一点行政处罚,不仅差距悬殊而且难有实质震慑效应。
然而,即便仅具象征意义,“酒驾连坐”作为倡导性立法,其初衷和善意也值得肯定。一方面其通过立法的形式,传递出对生命安全的重视;另一方面则让人对酒驾危害性有更清晰的认识,并形成从我做起的责任共识。这也为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照。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