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4日表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正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这6个城市推进,作为政策性住房的一种新形式,有人期望,有人观望。所谓共有产权住房,其主要做法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以较低的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配售时,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那么,与政府合伙买房,可行吗?(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6版)
与之前的限价房、经适房相比,共有产权住房解决了“房价双轨制”的问题,有利于压缩这背后的利益冲动与牟利空间,这样可以更好地呵护制度善意。除此之外,因为产权乃政府和个人共有,无论各占多大份额,对个体而言,都缓解了其自身的经济压力。
虽然保障房的形式日益增多,但对于共有产权住房,夹心层仍可以保持审慎的期待。毕竟,倘若这能落实到位,必能实现他们“居者有其屋”的朴素梦想。
至于共有产权住房的局限之处,还是利益的问题。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者在回购政府产权的时候,只要市场评估价降低几个百分点,即可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样,政府收购个人产权时,如评估价虚高,也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
这意味着,共有产权住房的获利空间仍是存在的,而有利益的地方,就有人为的觊觎,那如何避免这陷入“经适房困境”,确保共有产权住房的程序正义,避免可能出现的寻租问题,仍是绕不开的话题,也是接下来相关工作的重点内容。
具体来说,对于共有产权住房,还需把握几个基本的原则,方可将制度善意发挥。一是充分调研,确保资料的真实性,规避“开宝马奥迪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一般的丑闻;二是设置完善的退出机制,无论是政府最终收购还是公众最终购买,其必须严格按照市场价格来办事,杜绝牟利的空间;三是要保持公开透明,确保市场监督,无论是售后监管还是售前审批,都必须保持信息公开,即设置必要的防火墙,杜绝猫腻存在的可能。必要的时候,问责机制也应该启动,以形成一定的刚性震慑力。
众所周知,共有产权住房也属于保障性住房的一种,那这就等于是抓住了平抑房价的“七寸”,因为这落实到位的话,必将缓解一部分人对住房的刚需,对于约束与调控房价的作用不言而喻。
不过,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必须要遵守公平与公正的基本原则,避免政策沦为部分人的福利陷阱,这样才能真正呵护好制度善意,既能解决部分人的住房问题,又能抑制房价上扬。就此来说,对共有产权住房,公众可期望但不可过分欣喜,而应坚持市场化操作,即要做好必要的公开、监管与问责工作,让制度的善意照进现实,成为公众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