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好市场化法治化手段

2016年06月20日 10:25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作为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温州在探索化解产能过剩、破解“僵尸企业”问题上带有特殊的示范意味。“温州样本”展现出的最大亮点是,目前我国已基本具备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化解产能过剩和出清“僵尸企业”的条件,今后更须进一步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良性循环机制。

  这也是“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十三五”规划提出,调整各类扭曲的政策和制度安排,完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和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微观活力,优化要素配置。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活力源泉,打通企业的退出通道,是中国经济增强活力的制度安排,也是中国市场经济成熟的表现。

  要达到这一目标,首要的是完善破产制度建设。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在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之路上,未来必然会有相当数量的市场主体需要退出。过去,使用行政化手段出清“僵尸企业”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各种配套机制也不完善,多属无奈之举。现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已满9年,可以说,出清“僵尸企业”的基础已经初步建立,接下来需要进一步完善,如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和经营性事业的单位破产制度、增加预重整制度、设立国家破产管理局等。

  同时,处理好“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关系。地方政府要找准自己的定位,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应明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服务,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创造相关利益方谈判的必要条件、设立谈判的协调机制,而不是去直接决定重组和谈判结果。

  破产制度并非仅仅是一部《企业破产法》所能涵盖的,其他一系列配套措施也必须跟上。如破产重整后,企业信用如何修复;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设计;债务重组与减免能否交还给金融机构自己决定等等。

  需要认识到,从“企业不愿破、政府不敢破、法院不会破”到“愿破、敢破、会破”,观念转变不难,难的是制度建设与配套措施的逐步完善。虽然道阻且长,但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措施表明,市场化是改革坚定不移的方向,在此背景下,市场化的退出机制是确保我国经济能够良性新陈代谢的基础。在这场改革中,一定会有阵痛,但却值得我们努力并坚持。(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陈 原)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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