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曹某某(男,21岁,兖州区颜店镇某村)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后曹某某为泄私愤,在兖州百度贴吧匿名发帖骂人:“兖州交警真孬种。”曹某某的违法行为很快被网警识别并捕捉,随即将其行政拘留5日。(5月14日中国新闻网)
网上骂人不道德,甚至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骂他人是“孬种”,严格地说,有侮辱意味。
但是,“兖州交警”并不是某个自然人,而是一个部门、组织。曹某某并没有指名道姓骂某个交警,那么严格地说,“兖州交警”很难符合法律上的“他人”的定义。法理解释上,侮辱与诽谤等行为的侵害对象,通常为自然人,而法人或组织的“人格权”概念,一直是有争议的。除非涉及商誉,以及重大问题,法人及组织在法律上不视为“人格”被侵害对象。“兖州交警”被骂了一句,警方便对骂人者绳之以法,我认为,这种执法非常不合适,至少是过度用法。
因一句“兖州交警真孬种”而被拘5日,执法的最不合适之处,是“公报私仇”之嫌。换了其他单位,其他公民被骂,报案警方会不会受理?即便受理了,会不会“依法拘留”骂人者?这个问题无需回答,网上每天谩骂的帖子无数,如果都来报案,都要求警方依法处理,警察就不用干别的事了。要求追查匿名发帖人,更不是谁都有的待遇。
“公然对人民警察进行侮辱”,警方这样的措词更值得商榷。权利上,人人平等,“人民警察”与普通公民也应该是平等的,那么就不应该有“公然侮辱人民警察”之说,而是“公然侮辱”了谁,法律都应该一样对待,平等、公正地保护社会上每个公民与组织的合法权益。“公然侮辱人民警察”成为警方怒而执法的动因,不难看出,执法者对于保护自己的权益更积极;法律与执法权力实际上是被“部门化”、“私人化”了。常言说“近水楼台先得月”,而对一句“兖州交警孬种”大动干戈,其实就是当地警方把网络追查手段与执法权力当成了“近水楼台”——公然侮辱别人或许没事,公然侮辱我们,知道我们是干什么的吗?假如明天再有网民向兖州网警报案,说有人在网上“公然侮辱”他,兖州网警还能不能再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呢?
公权机关对社会上的抱怨、批评甚至发泄和责骂,应当表现出一定的包容度,这种包容度也是公共服务者应当具备的基本涵养和品格。而即便有些人太过分,警方也应先予警告、教育;保护自己出手太重、效率太高,于公信有害无益。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