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拍摄了一段视频:一城管将小贩压在花丛中,抡拳暴打,情绪激动,并不准围观群众拍摄。事后,警方表示还在进一步调查,石牌城管队值班领导表示这名涉事城管是新来的,当时情绪比较激动。(5月4日光明网)
近年来,城管粗暴执法的新闻屡见报端,城管常以“恶汉”形象示人而倍受社会热议。纵观这些城管暴力事件,最终多以当事城管为“临时工”被开除收场,“临时工”一词可谓是红遍大江南北,成为城市管理者的一块遮羞布。
一石激起千层浪,城市管理者“临时工”的说法已让人们感到是莫大的讽刺,而如今石牌城管队值班领导对暴力执法的队员定义了“新来的”称谓。应该说,从“零时工”到“新来的”,都不是暴力执法的理由,也不应是开脱打人责任的说词,更不是打人免责的挡箭牌。如果说“临时工”是一块遮羞布,那“新来的”顶多就是一张“尿不湿”。作为城管主管部门每次遇到暴力执法事件,就如此忽悠来忽悠去有何意义,为何不从自身查找原因,真正破解城市管理难题。试想,一味地在“临时工”、“新来的”找原因,那城管暴力行为又何时是头?
不管是“临时工”也好,“新来的”也罢,其行为都应在“法”的框架内,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其身份都是城市管理者,其职责是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秩序,而不是惹是生非,更不应公权私用欺侮百姓。其作为公权人物,自当应受到来自群众、媒体、社会的监督,其言行自然应符合城市管理者规范。
从某种程度上说,在城市管理队伍里没有“正式”和“临时”之分,也不应有“老来的”和“新来的”区别,不管是“正式”的、“临时”的、“老来的”或“新来的”,只要你从事城市管理工作,都应是城管队伍中的一员。在要求小商小贩等管理对象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同时,自身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以自身的不法去要求别人守法,这岂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又如何去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如果非要刻意提到“新来的”,其不外乎是强调其业务存在不熟悉,规定不清楚,如果真是这样,那挨打板子的就应是其所属的城管部门,其日常业务培训到位吗?上岗前教育有瑕疵吗?“临时工”、“新来的”这些看似不着边际的借口,其实毁掉的是城市管理者自身的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城管将小贩压在花丛中,抡拳暴打,显然已涉嫌违法,因此,其理应依法受到处理。从法律的角度看,“临时工”、“新来的”是城管单位的内部问题,对外都是代表城市管理部门,其违法行为,绝不只是处理肇事的”临时工”或“新来的”就可以推卸责任,当然更不应是简单地批评而草草了事。
笔者认为,如果不真正解决地方领导的法治观念问题、执政理念问题,如果不能真正做到城市管理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就无法解决目前城市管理中的粗暴执法问题,“临时工”、“新来的”等等暴力执法事件还会频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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