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一则关于“城管执法人员殴打女商贩”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显示,一名身着“行政执法”字样背心的男子拿起塑料凳砸向水果女商贩头部,将其打倒在地,随后按住其头部继续殴打,女商贩欲起身还击但被再次打倒。日前,贵州凯里市公安局通报,涉嫌打人者为十字街道办事处聘用市场管理人员,目前已被控制。(5月24日《新京报》)
咋又是“临时工”闯祸?
像这样的街道办聘用人员,本是没有行政执法资质的。《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法》第15条及18条同样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即便具有执法资质的正式行政执法人员,其行政执法行为也得恪守法定程序,做到文明执法,而不得暴力执法;可这位身着“行政执法”背心招摇过市,越位违法执法的“临时工”,却对手无缚鸡之力的女商贩又打又踢,拿起板凳就砸,实在令人发指。这哪里是在“执法”?简直就是流氓行径。
“临时工”越位违法执法,屡屡闯祸,侵害民众合法权益,玷污政府部门形象,早就为公众深深诟病。在今年四五月之交引发舆论强烈关注,并导致区长黄鸿儒引咎辞职的海口市秀英区强制拆违事件中,同样是不具执法资质的“临时工”联防队员被推上行政执法第一线,越位粗暴执法,对群众大打出手,连妇女儿童都不放过,激起公愤。事后,这7名联防队员也被课以治安拘留的处罚。
早在2013年11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就在《光明日报》刊文指出:“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高低,直接决定行政执法质量。要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应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但是而今,就“临时工”依然越位违法执法,屡屡闯祸的现状来看,一些地方还需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该坚决清退的,予以坚决清退;该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回到协助管理、辅助执法位置——只做一些诸如维持秩序、口头劝导及搬运等工作的,回到协助管理、辅助执法的位置。不能再放任这种“临时工”越位违法执法,侵害民众权益,玷污政府部门形象的状况继续下去了。
尽管这名涉嫌打人的“临时工”目前已被警方控制,但十字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的人员管理失职责任,同样不能放过,应予严肃问责,以儆效尤。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