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使用“临时工”需细化规定

2016年05月06日 13:32   来源:光明网   何勇海

  成都近日印发《关于严格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编外人员使用,明确党政群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行政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原已核定的逐步消化,未经核定不得新进编外人员。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从严控制使用编外人员,公益二类由主管部门实行严格控制和管理。(5月5日《成都商报》)

  “临时工”本是一个在计划经济时代耳熟能详的词汇,一个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的用工形态。然而现在的党政群机关,却普遍存在“临时工”现象。这是因为“临时工”在这些机关单位看来“好用还不贵”,“好用”是因为“临时工”任劳任怨,比正式工肯付出,“不贵”则是因为付出虽多,工资与福利待遇却比正式工差了一大截。

  虽然“临时工”“好用还不贵”,但他们的负面作用却是显而易见的。首当其冲的是耗费公共财政。在人员编制被严格核定之下,一些机关单位为追求工作轻松,以聘用“临时工”的方式变相达到扩编目的,致使多数正式工的工作相对清闲。尤其是在一些“临时工用人大户”,不少工作有“临时工”代劳,正式工竟吃起了“空饷”。如某地有6名在编环卫工将岗位转包,雇用他人“代岗”,自己不用上班却“躺在编制里”每月坐收3000元工资。完全是“临时工”把正式工养了起来。

  “临时工”现象还会造成用人腐败。机关单位可以聘用“临时工”,就相当于给领导干部制造了一个权力寻租空间,由于编制红线不能触动,他们便以“临时工”身份将七大姑八大姨招聘进来。与收入低没保障的“临时工”截然不同,这部分“临时工”往往是“贵族临时工”,工作清闲得与正式工几乎无异,有的甚至根本不用上班,也相当于吃空饷。不仅给公共财政造成巨大压力,且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临时工”现象也会滋生制造乱罚款、乱执法。在一些执法部门,“临时工”往往是它们的创收队伍,这不仅是因“临时工”的工资没完全纳入财政保障,还因它们机构臃肿,想依靠罚款来创收,建立单位小金库。即使明知“临时工”没有执法主体资格,也任由他们违法参与执法,甚至下达罚款指标。每当有违法行为败露,它们也往往会用“临时工”掩盖违法事实,逃避违法责任,将“临时工”开除了之。而幕后的正式工却逍遥法外。

  成都党政群机关今后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工”,则是对“临时工”现象的拨乱反正,相比其他一些地方只规定“禁止临时工行政执法”,无疑更进了一步。只是这个“原则上”,又让人担心此举可能会执行不到位。不妨细化规定,根据机关单位的工作性质、工作负荷、编制情况等等,明确哪些机关单位可以有“临时工”,哪些机关单位不能有“临时工”。目前可以有“临时工”的,日后应保证只减不增。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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