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边“正宗野味”会让你不慎犯罪吗?

2014年04月24日 08:33   来源:羊城晚报   耀 琪

其人琪言

  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一系列刑法有关犯罪行为的含义进行立法解释。以前非法猎杀和收购濒危野生动物面临刑责,今后有人吃这些野生动物也可能要承担刑责!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对珍稀野生动物的捕猎、收购,其实很大程度上源于“舌尖上的犯罪”。这次将惩罚的链条往下延伸到消费环节,就是希望通过遏制需求、惩罚消费,进而倒推出对捕杀行为的约束。广大食客对此一展开联想,就会焦虑不已。毕竟许多人多多少少都吃过各种奇奇怪怪的山珍野味,甚至还不知道属于哪一级保护动物就已经吃进肚子去了。若法律推广和落实,以后会不会随时刑罚加身?

  珍稀、濒危、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众多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有着非常详细且庞大的名录记载。几乎可以说,只要不是农村养的、超市卖的,不是每天出门都能看到的老鼠和蚂蚁之类,基本上早都已经进了各种保护名录了。一旦“多嘴”就要小心了。但反过来说,别说普通市民,哪怕是专家,想不看书不查百度就辨认出保护动物所属等级,实在也需要很大的本事。

  历朝历代的老百姓都不乏对山珍野味的利用,有些是药用的,有些是为了果腹。但是经过长期的生活实践已经证明,野味的获取成本不但高,且味道往往不及驯化后的家禽家畜。然而,中国从来不乏那种在绝对温饱之上依然要追求“相对需求”的人群:人家吃家鸡肉可以过日子了,他非要吃野鸡肉。由此派生去一种近乎畸形、小众和猎奇式的食物消费模式。此类行为对自然界当然是具有破坏性的,若进而形成一条产业链,更是将上下游更多的人群都席卷进去,成为跨地域时空的群体性犯罪。其性质危害就和欧美消费者追求藏羚羊皮毛一个道理。

  当然,作为普通市民,也不要担心自己无法分辨野生中华鲟和养殖中华鲟的区别就会随时“触雷”了。须知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的场馆,能够大量、长期、公开销售的动物,大多数是驯养出来的物种。如果不是有意去高价购买、通过熟人渠道找“货源”,哪里可能轻轻松松就吃到正宗、野生的保护动物?真要能吃到,只有两个可能,一个是被用鸡仔假冒禾花雀,另一个就是被人陷害,在你的猪肉里放了一块穿山甲肉吧。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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