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驰名商标”促进市场公平

2014年04月23日 07:34   来源:羊城晚报   晏 扬

  “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的宣传即将终结。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日前举行的贯彻新《商标法》实务研讨会上表示,从5月1日起,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包装,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和展览,否则将面临10万元的罚款。(4月21日《新京报》)

  事实上,我们所熟知的世界著名大品牌,无论是苹果手机还是索尼电器抑或宝马汽车,都没有官方授予的“驰名商标”头衔,但这并不妨碍它们名扬天下、誉满全球。这说明,某件商标是否驰名,某种产品质量如何,消费者心中有一杆秤,应该由市场和消费者说了算,而不是由政府说了算。

  我国当初评选“驰名商标”,本意是鼓励企业创新创优、打造本土品牌,同时引导消费,让名优产品更多占领市场。除行政评选外,“驰名商标”还可通过司法途径认定,其用意在于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对著名商标实行跨类别、跨领域保护,以防止“傍名牌”现象。这样的初衷是良好的,用心是良苦的,但随着时间推移,“驰名商标”的评选和认定逐渐异化,甚至乱象纷呈。譬如,2009年辽宁省爆出多个中级法院的法官及数十名律师卷入“驰名商标造假窝案”。事实上,不少“驰名商标”都是通过打官司获得的,一夜“驰名”,消费者闻所未闻,堪称笑谈。

  即便那些闻名遐迩的“驰名商标”又如何?比如三鹿奶粉,曾经是响当当的“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但这些光环并没有阻碍其坑害消费者,而正因为有这些光环,才让更多消费者深受其害。在某种意义上,官方评选和认定“驰名商标”,是以自身公信力为企业产品质量做担保,因此,三鹿奶粉的倒掉,对政府公信力也是一次重创。

  如果说在市场经济起步阶段,消费者还需要官方认定的“驰名商标”来引导消费,那么现在则完全没这个必要。相反,“驰名商标”在客观上制造了不公平竞争,并且难免误导消费者,在本质上,这其实是政府“有形之手”对市场“无形之手”的过度干预。

  某个商标是否驰名、某种产品质量如何以及消费者青睐和选择哪种商品,这些事情是市场“无形之手”能够自行调节的,政府没必要引导和干预。而行政力量的退出,反倒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公平,让有名无名的商品通过公平激烈的竞争赢得市场、优胜劣汰,进而“倒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打造被市场和消费者认可的“驰名商标”。

(责任编辑:年巍)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