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的宣传即将终结。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4月20日举行的贯彻新《商标法》实务研讨会上表示,“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从5月1日起“驰名商标”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4月21日《新京报》)
如果不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此次对“驰名商标”的澄清,至今公众依然会认为“驰名商标”就是质量好、信誉高的商品,不仅仅是我,相信大多数人都是这样认识的,除非工商局的人,除非商标局的人才知道这仅仅是一个称呼。按照监管部门解释,“驰名商标”仅仅是普通商标,只不过这种商标与其他商标不同的是,可以跨类别、跨领域进行保护而已。换句话也就是说,只要“驰名商标”被认定了,任何行业和领域都不能再使用这个商标了,使用了就是侵权了。
这样看来,所谓的“驰名商标”和商品的质量和信誉是没有一毛钱关系的。关键的问题是,既然没有这样的关系,这些“驰名商标”的拥有者们为什么能偷换概念,忽悠公众,这一忽悠就是10多年?当然,作为商标的持有者也可以打哈哈,他们会说我们只是说自己是“驰名商标”,没说产品质量好呀,没说产品信誉好呀,消费者自己理解错误了和我们有什么关系?
其实不然,仅仅从字面上理解的话,“驰名商标”会给公众留下什么样的感受,我想商标局的人不会不知道,商标的持有者也不会不知道的。如此的放纵,就是有关部门的罪过。赵本山是很会忽悠,如果没有载体,他即使忽悠的再好,也只能在家里忽悠,他为什么能忽悠的名声大震,那是有载体的。对于“驰名商标”来说,也是同样的道理。这个载体就是我们的商标局。既然是普通的商标,在2001年推行的时候,为什么非要起一个“驰名商标”的名字?如果仅仅是为了对其保护的话,其实也很简单。可以不加“驰名”二字,直接在行业内部进行保护就可以了。如果需要加个特别标记,也可以叫“重点保护商标”,其实,这样也是不太妥当的,哪个商标不需要保护呢?对于商标局而言,当初制定了这样的“驰名商标”的管理办法,会造成什么样的误会不会不知道?就没有预见性?
即使,商标局真的没有想到“驰名商标”会引起公众的误会,也还不可怕。商品在做广告的时候,还是有广告法约束的,在这些商标持有者用“驰名商标”在报纸上,在电视上,在商品上忽悠公众的时候,为什么没有在第一时间站出来,加以说明,以正视听?就眼睁睁的看着这些“驰名商标”在大庭广众之下成了会忽悠的“赵本山”,难道一起把善良的消费者当成被忽悠的晕头转向的“范伟”了?
“驰名商标”缘何能在偷换概念中忽悠了公众十多年?这样的事情不能止于澄清概念,可怕的是这个澄清还如此姗姗来迟。是不是也要算算旧账呢?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