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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驰名商标”,促进市场公平

2014年04月23日 07:22   来源:长江日报   晏扬

  曾几何时,“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成为很多企业的宣传法宝。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修改的《商标法》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和广告宣传,否则将面临10万元的罚款。(4月22日《郑州晚报》)

  驰名商标,顾名思义就是商标非常有名的意思。可口可乐是“驰名商标”吗?答案毫无疑问,但可口可乐从没被美国官方认定为“驰名商标”。无论是苹果、索尼,还是奔驰、宝马,都没有官方授予的“驰名商标”头衔,可这并不妨碍它们誉满全球。可见商标是否驰名应该由市场和消费者说了算。

  我国当初评选“驰名商标”,本意是鼓励企业创新创优、打造本土品牌。除行政评选外,“驰名商标”还可通过司法途径认定,其用意在于扩大商标保护范围,防止“傍名牌”现象。随着时间推移,“驰名商标”渐渐变得乱象丛生。譬如,2009年辽宁爆出“驰名商标造假窝案”——任何一个商标,只要伪造一个子虚乌有的侵权者,商标拥有者通过打官司,就可请求法院认定此商标为“驰名商标”。事实上,很多“驰名商标”都是通过打官司一夜“驰名”。

  那些闻名遐迩的“驰名商标”又如何?三鹿奶粉曾是响当当的“驰名商标”,正因为“驰名商标”的招牌,才让众多消费者深受其害。在某种意义上,官方评选“驰名商标”,是以自身公信力为企业产品质量做担保。而三鹿事件不仅让“驰名商标”成为笑话,还让政府公信力受到重创。

  在市场经济起步阶段,消费者可能需要“驰名商标”来引导,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则完全再无必要。相反,“驰名商标”在客观上制造了不公平竞争,最后难免会误导消费者。本质上这是政府“有形之手”对市场“无形之手”的干预。

  某个商标是否驰名以及消费者选择哪种商品,这是市场“无形之手”完全能够自行调节的。行政力量的退出,更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让所有品牌通过公平竞争来赢得市场,实现优胜劣汰,进而“倒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打造真正被市场和消费者认可的“驰名商标”。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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