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望透过人大代表的努力,能够推动这一建言正式进入修法程序。当法律规定不含糊,警察在开枪还是不开枪的选择上,才更有信心不含糊。
全国人大代表马振川日前建言修改《警察法》。他认为,警察法授予警察使用武器的权利要明确具体,不能在法里面提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为法要大过规定。
开枪还是不开枪,对一线警员来说,一旦遇上特定情境就必须及时作出选择。开枪得当,将有效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开枪不当,也可能对无辜民众造成伤害。近年来,媒体对警察应开枪而未开枪的指责有之,对警察不应开枪而开枪的质疑也有之。究竟哪些情形下可使用武器,的确需要一个具体而明晰的标准。
查阅《警察法》,与之相关联的主要内容在第十条,“在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这里虽然对可以开枪的“紧急情况”进行了列举,但仍不够具体和全面。后面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也语焉不详。从文义上看,此条款确有改进的空间。
法当然大过规定。《警察法》之所以要在警察开枪的依据上,叠加“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显然不是认为“规定比法大”,这更像是一个立法技术安排。因为警察可以开枪的情形是无法穷尽列举的,让“有关规定”在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之下,进行具体细化,一方面有助于发挥警察部门在行政立法中的主导地位,使规定更合乎警察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保留一定的灵活度,克服成文法为照顾普遍适用性而不得不总是表述得过于抽象与原则。
目前对警察可以开枪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法规,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这份“有关规定”对警察使用武器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其中第九条对“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的十五种情形作了一一列举。同时第十条对警察“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第十一条对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上述种种,已超千字还难称完备或全面。若依马振川代表的建议,立法机关要面临的技术问题是:目前全文只有不到五千字的《警察法》,能否以上千字的篇幅来具体规定警察可以以及不可以开枪的标准?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注定会有不同的声音,这恰恰是这份立法建言的意义所在。没有清楚的权利/力界定,法治就会失去依据,失去规则,失去效率。尤其是对于动辄带来伤亡的“开枪权”,更要慎之又慎。将警察开枪的情形具体规定在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中,不但能凸显出标准的重要性,更代表着多数民意对警察开枪权的授予和限制。期望透过人大代表的努力,能够推动这一建言正式进入修法程序。当法律规定不含糊,警察在开枪还是不开枪的选择上,才更有信心不含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