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23日,国家版权局就新修订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原创作品的稿费每千字按100元-150元的标准支付,同时也规定了改编、汇编和翻译等不同形式作品的稿酬标准。对于从事文字工作的作家、翻译家而言,这项规定如一缕春风。然而,针对实行了34年的800元稿酬个税起征点,靠码字为生的体力加脑力劳动者,不免感觉增加的这点稿费大部分又用来缴税了。我认为,稿酬标准关系到作家劳动价值的公平,而目前实行的稿酬个税的起征点过低,导致作家需要承担的税负过高。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稿酬的个税起征点为800元。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经过2006年、2008年和2011年多次上调已提高到3500元,而稿费的起征点30多年未变。大多数作者在收获微薄稿酬的同时,还要承担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这不公平,也不合理。况且,很多作家以写作为生,很多没有固定的工资,稿酬所得就是他们的收入,甚至对于有些人来说,稿酬是他们维系生活的主要甚至唯一来源。
目前3500元的工资个税起征点是以月为周期的。而对于作家来说,创作一部作品要经历查阅资料、收集素材、采访创作、修改润色、定稿交稿、出版印刷等多个过程,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通常一本书的创作需要一年甚至几年时间。而稿酬个税的起征点不仅未与月薪的起征点拉平,而且远远低于后者,这种稿费少反而纳税多的不合理状况,严重损害了作家、艺术家和学者等相关群体的人格尊严,损害了作家的创作积极性。
另外,现行稿费个税的税率分两种,低于4000元的,按14%缴税;高于4000元的,按11.2%缴税。而工资、薪金个税税率级数已经由9级减为7级,第一级税率由5%降至3%。种种数据说明稿酬个税税负依然比较高,这种高税负导致文艺科技工作者原创力的下降。
文字工作者、自由撰稿人、作家也是普通人,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将稿酬个税起征点提高至与个人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3500元同样的水平,在倡导社会公平正义的今天,显然不合时宜。在大力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下,长期维持低水平的稿酬个税起征点,这与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版权不契合。我认为,合理、宽松的税负环境和政策,是保证文艺科技工作者原创力的重要源泉。(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 张抗抗委员)
(本报记者刘彬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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