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锡军:新股发行注册制离我们有多远

2014年02月27日 11:19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自我国建立证券市场以来一直到2012年,已经经历了三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新股发行的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新股发行定价机制不断完善,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的“三高”顽疾正在得到解决,新股上市“破发”不再罕见,投资新股稳赚不赔的情况被打破。可以认为,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的,也是提升整个股票市场市场化程度的关键步骤。而这次明确提出要推进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这也是向成熟市场过渡的一个方向。

  然而,发行体制改革是一个动态完善、优化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以注册制为目标的市场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在放松事前行政审批的同时,要加强事中与事后的监管;在行政放权的同时,要建立市场的约束。改革的重点不在于“破”而在于“立”,如何建立注册制发行机制所必需的各项配套机制与制度,特别是建立注册制所需要的市场约束机制,是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

  首先,要调整现有法律法规中与注册制不相适应的内容。推进注册制改革是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更是法制化的改革,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作为制度基础,注册制是不可能实施的。

  其次,推进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还涉及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塑。注册制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市场化的新股发行运行机制,这需要对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的行为职责与市场各相关主体的行为职责进行重新界定。就政府而言,需要在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方面进行改革;而在市场方面,则面临融资理念、融资方式、发行节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的完全市场化改革。

  再次,要配套建设新股发行注册制所必需的约束机制、信息披露机制、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等。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加大和规范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完全市场化的审核机制,审核标准更加透明,审核过程更加公开,通过注册制提高新股发行各层面、各环节的透明度,努力实现公众的全过程监督;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最后,要明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发行过程中的独立主体责任。

  总之,在推进过程中,要坚持市场化和法制化取向,同时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相信只要我们努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注册制就会离我们越来越近。

  (作者赵锡军 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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