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城管打人事件大恶轻罚是为“再恶”埋伏笔

2014年02月17日 09:32   来源:广州日报   苑广阔

  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湟中县多巴镇城管打人事件处理结果公布:多巴镇党委书记、镇长被诫勉谈话;给予县城镇管理局城市监察队副大队长兼多巴城管中队中队长梁增虎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多巴中队副队长阿远鹏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参与打人的张永虎等5名城管临聘人员被解聘。(2月16日《深圳商报》)

  如果不是包括央视在内的媒体“旧事重提”,这起性质恶劣的城管打人伤人事件中,很可能没有人会受到任何处罚。可即便事件被媒体曝光以后,当地公布的处罚措施,也只能算是“罚酒三杯”,袒护与纵容的意味十分明显。牵涉其中的责任人受到的最大处罚,就是5名城管“临时工”被解聘,再次充当了“替罪羊”的角色。

  但是回望整个事件,最大的责任是城管中队的“正式工”,也就是该中队的队长、副队长。连当地政府的通报也承认,在冲突发生以后,现场的城管中队负责人非但没有阻止,甚至带头打人。既然连领导都带头上阵,亲自动手了,他手下的那些城管队员,能不“奋勇争先”吗?结果到了问责处罚的时候,“临时工”被解聘辞退,作为“带头大哥”的正式工却罚酒三杯,甚至连赔偿受害人的费用,都由当地政府全额“埋单”,这样的大恶轻罚,最终就是为下一次更大的“恶”埋下了伏笔。

  当地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无辜市民大打出手,导致女当事人引产腹中胎儿的严重后果,已经超越了职务行为的范畴,而是涉嫌刑事犯罪。那么就不但要按照党纪政纪追究涉事城管的党纪政纪责任,还应该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追究动手打人伤人者的法律责任,让他们为自己的伤人行为付出法律的代价。

  我们应该看到,对一些性质恶劣、影响巨大的案例,“治标”措施也同样不可少,具体说来就是加大对暴力执法者的问责和处罚力度,加大对城管部门领导的问责,让他们感受到暴力执法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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