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场“陈世美”检察官黄宏璋需用“铡刀”震慑

2014年02月17日 06:58   来源:红网   吴海霞

  13日晚,福建漳州漳浦县检察院在微博上发布消息,对该院检察官黄宏璋婚恋纠纷一事做出回应,并披露了检察院给予黄宏璋撤职处分的决定。14日,漳浦检察院证实,微博确系院方所发。事情源于网友爆料,时任漳浦检察院监察室副主任的黄宏璋与一女子未婚生子,并抛弃该女子,欲迎娶另一家世较好的女子。(2月16日《中国青年报》)

  我国古代早有“糟糠之妻不下堂”的说法,黄宏璋虽然尚未娶妻,但也应恪守“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的古训,况且检察官本该效仿古代的“包公”,给人以清廉的形象,然而黄宏璋却与“陈世美”同流合污,道德败坏,令人不齿,其行为不仅是个人耻辱,更玷污了检察官队伍的司法形象。

  官员作为党和政府的“形象代言人”,其私生活与普通人不同,由于他们的言行具有社会示范效应,所以同样的生活腐化,其产生的危害也远比后者更甚。因此,对官员“私生活”进行监管,无论是从现实情况还是就公共治理的角度来说,都应是反腐斗争的重要内容。

  从现实情况看,近年来官员“缺德”现象频频曝光,究其根源,主要在于道德还是一个无法量化的软约束。虽然有一些地方出台了被一些人认为很搞笑的“不许包二奶”的禁令和离婚、夫妻感情出了问题必须报告组织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不是没有强制性,就是没有可执行性。一言蔽之,对生活腐化官员的惩治,还缺乏一种更大的威慑力。

  针对目前对官员生活腐化惩治乏力的现状,仅仅依靠官员自律显然是缘木求鱼,必须通过立法制定、完善具有可执行力的责任追究机制配套施行,对官员生活腐化行为作出明确界定,把官德的要求法律化,使官德建设刚性化,这才是治理好官德缺失的不二法门。

  其实,我国《公务员法》已经对公务员进行了道德约束,成为行政伦理步入法制化轨道的标志。但“官德”制度化,并非等同于简单的“道德立法”,还要建立一套规范、一个体系,包括道德评价奖惩机制、监督机制、考核任用机制等等,为道德生态持续恶化的遏制与扭转,道德基本秩序的恢复,创造基本条件。

  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做法。比如借鉴以色列做法,在民间成立监督政府的“第三只眼”组织,专门曝光官员不法行为,致力于提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水平;借鉴韩国做法,将官员配偶情况、婚姻变化等方面,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此外,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公务员职业道德进行单独立法,并设立专门的伦理办公室或伦理委员会。

  “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官德关系到国家政权安危的问题,决不可等闲视之。因此,要不断完善官员德性的保障机制,在选人用人上注重考核,把“缺德”者挡在门外;在平时工作中注重监督,让“缺德”者无处遁形;在制度建设上注重完善,把“缺德”者关进笼子;在惩戒措施上注重力度,将“缺德”者及时清除,对于官场的“陈世美”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举起“包公的铡刀”。

(责任编辑:年巍)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