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过头税”承诺,非税务一家可兑现

2013年12月27日 07:39   来源:华西都市报   特约评论员张海英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26日举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会议上专门强调说不要收过头税,他表示“我不愿意被大家的唾沫星子淹死,我宁愿自己到菜市口去,如果你要是收过头税”,这话表示一定不能收过头税。同时他也强调虽然各地方要掌握一个原则,即便是原来有的一些优惠政策,如果没有实行,也算是收了过头税。(12月26日《中国之声》)

  所谓“过头税”,是指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过度征税。有的是在时间上“过头”,有的是在幅度上“过头”,还有的地方巧立名目乱收税。可以说,“过头税”不仅违背了税法规定的范围和税率,而且加重了企业负担,最终转移到消费领域。

  众所周知,“过头税”一般不外乎三四个原因:一是按指标征税。即税务部门依照上级下达的任务来征税;二是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而转移支付又不到位,故而通过征收“过头税”来满足财政支出需要;三是税收与财政收入的关系很密切,而财政收入又成为政绩考核指标之一,刺激一些地方多收税甚至征收“过头税”。

  明乎此,便应当确信,治理过头税非税务一家可为。首先,按指标征税问题并不是税务总局所能根治的。因为下达税收指标的上级,不仅有各省市税务部门,还有各个地方政府。那么,仅靠税务总局就很难根治“过头税”,必须进行“顶层设计”;其次,匹配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需要通过财税改革来实现。要么是事权上移,要么是财权下放,税务总局不可能独自完成这项重大改革。只有推进财税改革,才能消灭“过头税”,而财税改革更需要“顶层设计”和“顶层推动”。

  尽管税务总局较劲“过头税”,愤怒归愤怒,尴尬归尴尬,但仍有很大可作为的空间,比如,可以杜绝国税系统主动或配合征收“过头税”,可以推动财税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等。一个积极的信号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对我国财税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值得期待。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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