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正在加快废止劳动教养的步伐。上海收教人员已经全部依法解教,有关劳教场所和干警的转型正在有序推进;深圳两个劳教所年底前也将全面转型为强制戒毒所。
这些落实中央改革决策的措施,正在将社会推向一个“后劳教时代”。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如何确保废止劳教的良好意图得到实现,则需要处理诸多遗留问题,以确立起真正的良法之治。
一方面,劳教的废止并不意味着那些违法行为就逍遥法外,其应当依法受到更有效的文明治理和矫正。倘若制度衔接过程中造成了过大的真空,那么就可能会给目前的刑罚适用和行政处罚适用造成影响,或是出现惩罚失衡,或是带来秩序的危险和公共治理的缺憾。另一方面,劳教所和工作人员的转型,目前多选择以戒毒所为目标。这种方向或许值得肯定,但必须注意的是,转型并非简单的变个名称,而需要从制度上对戒毒所本身的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不难看出,在落实中央的改革决策方面,地方的行政措施或许能够应一急之需,但要从根本上对违法行为进行良性治理,则离不开国家层面的立法提速。从长远看,借鉴国外保安处分的制度经验,推进中国的社会矫正立法步伐,已经刻不容缓。
因此,社会的期待不仅止于对劳教制度的废止,更盼望国家能够重建一部替代性的良法,为制度转型确立一揽子的理性化方案,最终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和现代文明执法体系,实现社会公共治理与公民权利自由的双赢。(原载11月24日《北京青年报》,有删节)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