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婴殡仪馆复活 反思不能“休克”

2013年11月22日 08:27   来源:西安晚报   杨燕明

  婴儿在殡仪馆“复活”了!11月20日10点左右,明明有一纸死亡证明伴随的男婴在合肥市殡仪馆发出微弱的哭泣声。这个“被死亡”两天的婴儿,患有严重先天畸形,被安徽省立儿童医院接回继续治疗。该院称,此前出具的死亡证明系工作失误,当值医生被停职,涉事护工已被开除。(11月21日《西安晚报》)

  明明有一纸死亡证明的男婴,在殡仪馆内居然发出微弱的哭泣声,“死婴复活”之事,迅速引发社会热议,各方解读也纷至沓来。安徽省卫生厅也表态了,婴儿火化前“复活”属严重误诊,相关医生已被吊销从业执照,并作出处理。

  似乎,此事就此告以段落了,但事实上,对于此事的反思才刚刚开始。如何避免下一次再发生类似的悲剧,并形成必要的制度约束,才应是此事的终点。换言之,对于婴儿“死而复生”,反思不能“休克”。就眼下而言,此事背后仍有不少的真问题亟待解决。

  一者,医德何在?尽管有不少人表示,医生有一定的误诊率,对于这次误诊,不宜上纲上线,如此不利于医患关系的改善、医患矛盾的处理。但正如安慰省卫生厅的表态一样,这属于严重误诊,无论是医生主观上因为其父母遗弃了想置之不理,还是医生的执业水平不够专业,都不是理由与借口。错了就是错了,严重误诊了就是医德的沦丧,这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干扰,不能说没有主观恶意,误诊了就可以原谅。从这个角度来说,加强对医生执业水平与道德水平的教育与培训,是不能放松的责任。

  二者,人伦何在?婴儿的父母有涉嫌遗弃罪之嫌。据安徽省卫生厅调查,婴儿的父母曾咨询过相关专家,但专家认为婴儿系先天性难治性畸形,无法手术治疗。11月12日,婴儿家长要求出院,签字放弃治疗,并将婴儿丢在医院。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婴儿父母将其放在医院便一走了之,已经涉嫌构成遗弃罪。不过现实的尴尬是,面对类似的遗弃,只要不被发现,相关人员便不会受到处罚,而即便被发现,法律对遗弃罪的量刑也是较轻的。因而,面对这样戕害人伦亲情的事情,法律的确有必要硬起手腕。

  三者,人道何在?社会兜底保障制度何在?当一些患有先天性缺陷的孩子被父母遗弃后,医院是无权自行处理的,必须联系社会福利、救助机构进行处理。不过扪心自问,当前在我国,这些社会兜底保障制度是否健全?很显然,袁厉害这名收养过几十个孩子的妈妈撕下了救助收留制度的遮羞布,而更加尴尬之处还在于,即便政府部门能力不济,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都是被禁止的。在这样的现实下,被遗弃孩子无着落的悲剧,只会循环上演。以此审视的话,完善社会救助收留机制,也必须被提上议程。

  自然,对于这名死婴“复活”事件,任何单维的解读,都只能满足于情绪宣泄。只有对此事多向归因,才能找到这事背后复杂的真相,也才能更好地对症下药。死婴先是“被遗弃”,然后“被死亡”,最后“复活”,这样的荒诞一幕,是任何健康社会秩序里都不能容忍的悲剧。要避免下一起这样的悲剧,反思便不能“休克”,而对症下药的行动更不能“停滞”。唯有如此,类似悲剧才不会周而复始地发生。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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