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撤案"的交警副队长出卖了啥?

2013年11月21日 09:56   来源:荆楚网   隔山

  安徽灵璧县交警队副大队长解某收受两名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者贿赂,安排制作虚假事故认定,使他们得以"撤案"逃避刑事处罚。11月19日,灵璧县检察院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向解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11月20日新华网)

  作为一名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本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行交通警察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可其不仅不坚守法律正义,维护法律公正,而且还滥用公权,收取肇事者贿赂,使肇事人员逃避刑事处罚。其为了钱财竟不惜出卖一切。

  收钱"撤案"出卖的是党的信仰。从该副大队长收取贿赂,安排制作虚假事故认定,对违法人员"撤案"等行为来看,其价值观、世界观已完全扭曲,党的宗旨信仰已荡然无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已被忘得一干二净。严重伤害了交警队伍形象。

  收钱"撤案"出卖的是法律的尊严。作为一名警察应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可其恰恰相反,公然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随意更改笔录,制作虚假事故认定,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为了获得贿赂,不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任意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7条明确规定"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其受到法院判处是咎由自取。

  收钱"撤案"出卖的是群众的信任。其为何能得到别人的贿赂,其为何能收钱"撤案",其为何能弄虚作假和更改事故认定,皆因其握着交警副大队长的权力。可他却利欲熏心,被钱财所诱惑,忘掉了自己的权力来自哪里,已不能正确看待和行使手中权力,更不能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然不顾地背叛群众,把权力看作为自己捞取好处的工具。其所作所为严重破坏了干部与群众间的血肉关系。

  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不仅要维护党的形象,而且也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还不能辜负群众的信任。在实际工作中,主动把把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真正做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服好务。

(责任编辑:武晓娟)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