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弹入刑”重在震慑效应

2013年11月07日 07:15   来源:广州日报   魏英杰

  今年5月,王洪亮致电6地机场,谎称5个航班有炸弹,导致航班被迫返航。5日下午,深圳宝安区法院一审宣判,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王洪亮有期徒刑5年。王洪亮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各地时有发生有人谎称“航班上有炸弹”等行为。这类违法行为,不仅影响航班正常秩序,给航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也使社会产生恐慌情绪,理应受到法律严惩。

  有必要区分一点,这类违法行为与航班延误导致乘客闹事维权,完全不是一回事。后者的行为固然不妥,但终究与航班服务有直接因果关系;而这类“诈弹”恐吓,行为人只是通过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手段来达到个人目的,其本人未必与机场或航空公司有什么恩怨。换句话说,无论其个人目的是什么,这种危害公共秩序与安全的违法行为,都不值得同情或谅解。

  还要看到,以往对这类违法行为,执法与司法方面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没有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通常情况下,对这类“诈弹”行为也就是采取行政拘留,或者罚款了事。这客观上给不法之徒留下了违法空间,也在航空安全管理上留下了漏洞。事实上,实施“诈弹”威胁的人中,有的人纯粹就是为了恶搞,还有的人根本没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例如,去年8月,熊某得知债主将搭乘航班向其索债,为阻止或迟滞债主到达,遂拨打机场电话,谎称当天某航班上有爆炸物,导致航空公司启动一级响应程序,紧急备降该航班。紧急备降期间,机场地面待命航班全部停飞,并调动消防、武警等多个部门前到现场处置。今年2月,深航ZH9786航班曾遭匿名电话威胁,经调查,嫌犯陈某原来是为挽留女友而谎报“机”情。这两起“诈弹”事件的违法人员,后来均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刑。

  针对这一社会现象,今年9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列举了从重、加重处罚的情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对“诈弹”行为的量刑更为明确,相应的也可起到更为显著的震慑作用。仅就该法规而论,情节严重者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一来,那些抱着侥幸、恶搞心理的人,再想制造“诈弹”的话,恐怕就不得不掂量一下违法的后果。

  王洪亮并非“诈弹入刑”后被判刑的第一人。不过,希望这起事例能让人打消这种念头。航班安全不能开玩笑,公众安全不能开玩笑,无论是基于什么目的,都应止步于此。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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