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倡导法治的社会里,当个别公民的行为举止与公共利益格格不入时,我们的法律制度必须凭借其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承载社会成员普遍期待的他律责任
5月15日和17日,国内连续发生机场航班“诈弹”事件,影响16个架次航班。目前相关法律对“诈弹”行为人处罚力度有限,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诈弹”受到经济损失的航空公司、机场、乘客,鲜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航空公司、机场也一般都“自认倒霉”(5月19日《京华时报》)。
为泄私愤而谎称飞机有炸弹之事,近年来发生了不少,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两个刑事法庭近三年审理的11起有关首都机场及飞行器被虚假恐怖信息威胁的案件,被告人就均想通过谎称飞机有炸弹发泄个人私愤。很明显,此类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民航正常的运营秩序,危及航空安全,而且浪费了大量警力、财力去排查危险,也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恐慌。正因如此,社会舆论普遍期待通过法律严惩类似“极其无聊之举”,可谓情理之中。
事实上,从国内的法律实践来看,在航班起飞前,谎称携带爆炸物的,多被处5至10天行政拘留,罚款500元;而在航班起飞后,进行虚假威胁的,目前也还没有超过5年的判罚。显然,现有法律对类似行为的惩处,存在着“三低”:即刑期规定低、罚金数额低、量刑结果低。不得不说,这种“三低”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成全”了部分无聊者“干一件大事”的心理。
参照国外,不少国家对“航班诈弹”案的处置措施则要严厉得多。例如澳大利亚法律对于任何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如果有人敢恶作剧说某航班上有炸弹,或者在飞机上攻击机组人员,他都可能会面临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同时法律还支持航空公司就所遭受的损失向恶作剧者进行索赔。而在美国,散布虚假威胁航班安全信息可构成重罪,嫌疑人一旦被捕将面临重罚。以马萨诸塞州为例,该州法律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实施者最高判处20年监禁,并处以最高50000美元罚款,同时还需要赔付散布虚假信息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无独有偶,美国纽约州对于此类行为可处以20年及以上监禁,罚金也是20万美元起。
基于此,在一个倡导法治的社会里,当个别公民的行为举止与公共利益格格不入时,我们的法律制度必须凭借其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承载社会成员普遍期待的他律责任,及时补足公民自律意识参差不齐造成的洼地——尽管我们可能无法阻止有些人编造、传播恐怖信息以泄私愤,但我们却可以通过严厉的事后责任追究机制,让恶作剧者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惨重代价。一来可以让利益受损者不至于无奈地选择“自认倒霉”;二来更可以通过以儆效尤的方式提醒、倒逼广大公民看清法律这条高压线,以强化自律意识。
总之,面对一再出现的“航班诈弹”案件,利益受损方却只能无奈地“自认倒霉”,这足以提醒立法机关有必要及时补足法治短板。通过修缮民航法、刑法等法律,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威慑力,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量刑情节,同时,严格追究虚假恐怖信息编造者及传播者的民事责任,责令其承担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只有当“航班诈弹”制造者切实领教法治“炸弹”的威力,此类“航空诈弹”事件才能减至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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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将“诈弹”肇事者“拉黑”
在加大对“诈弹案”肇事者处罚力度的同时,也应附加另一项软性处罚,那就是将“诈弹案”肇事者“拉黑”,列入黑名单。
实际上,民用航空作为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对运输安全的要求极高。国际民航组织《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明确规定:“必须授权经营人拒绝运输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登上或进入航空器前拒绝接受筛查的任何人必须被拒绝登机。”显然,民航设置“黑名单”制度,早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当然,我国民航业要将“诈弹”肇事者列入黑名单,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
河北 张路秋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