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10月31日12:50左右,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接到爆炸物威胁电话。川航3U8998航班、首都航空JD5662航班、南航CZ3743等四个航班分别遭遇虚假炸弹信息威胁。目前1名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新闻解读]
质疑
为何总有人甘愿铤而走险?
这早已不是第一次出现飞机“诈弹”的新闻了。虽然在法律上,此类行为会受到刑法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追究,但是值得反思的是,为什么在国家刑法明确定罪立刑的规制下,为什么在司法机关专门出台依法从严打击此类犯罪的通知背景下,为什么在最高法刚刚公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情况下,依然有人甘愿铤而走险、顶风作案?这样的行为是在挑战法律与司法的权威,还是传递出什么不一样的社会心理?
分析
“诈飞机”背后的社会心理待剖析
文/兵临
从常理判断,行为人谎称飞机上有炸弹,不会不知道这种虚假信息会带来多大的恐慌,因为飞机绝非普通的公共交通工具,一旦出现险情乘客生还率极低。恐慌不仅影响具体航班上乘客的权益,也会向社会传递出航空安全脆弱性的负面效应,因而具备了恐怖的特征。这是现代国家普遍从严打击此类犯罪的理由,但也可能就是嫌疑人选择飞机“诈弹”的行为动机——扩大恐怖的受害面积,引起社会的关注。由此,我们挖掘此类犯罪背后的原因是必要的。
或许在不同的个案中,嫌疑人作案的动机各不相同。有的出于刺激和玩笑,有的出于个人诉求得不到关注,也有的出于报复社会的极端心理。但不管怎样,他们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其行为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社会的影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犯罪可以被视为社会问题的一种别样反映。有学者就将犯罪比作细菌,把社会比作培养基。特别是在转型期,利益分化、冲突加剧、人心浮躁等,当社会成员的尊严、安全、成功的机会逐渐削弱或丧失时,社会应有的整合功能也随之式微,犯罪就容易成为少数人针对社会的示威、反抗。
与其他犯罪不同,编造飞机炸弹并不是直接针对怨恨对象,而是泛指那些无辜的人,这种完全“损人不利己”的犯罪所透露出的心理,或许折射出我们社会心理机制对一些人的意志失去了控制力。我们当然不能否认犯罪中的个人原因,但也应重视个案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否则司法的事后治理往往会“按下葫芦浮起瓢”。因此,看待飞机“诈弹”现象,不能只是把眼光紧紧盯住司法如何依法从严惩治上,更要将视线前移,去认真剖析每一个案中的犯罪动机与原因,以寻找造成犯罪多发的普遍性因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系统解决好犯罪预防这一课题。
[新闻观察]
如何看待频频发生的“航班威胁”?
文/蒋璟璟
“电话威胁航班”密度走高,合理的解释也许有二:其一,纯粹是偶然的“集中爆发”;其二,犯罪有着效仿效应,在此方面,传媒的报道需要注意技巧。
对于“诈弹”,相关机构应该做的是,一方面严格执行日常化的安检环节,建构起周全的安全体系;另一方面,认真回应每个突发的“警告”,让“应急机制”能真正有序地运行。
在频发的“假警报”之后,公众评价航空公司的“做法”要给予基本的理解和支持。人们真正应该担心的是,一次次“狼来了”式的虚惊,会令航空公司麻痹大意、倦于应对,一旦“狼真的来了”反倒疏忽漏过……事关切身安全,即便遭遇再多不便,也要“宁信其有不信其无”,宁愿忍受出于“最谨慎考量”而增加的麻烦。倘若乘客与航空公司,在此事上继续保持上述共识,规范对待“电话威胁”至少不是一个问题。
在确保每次电话威胁都能得到规范对待的前提下,再讨论降低“电话威胁密度”的议题,才能让人心安。而对于后者,我们都应坚信现存的制度架构,还是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的。所要改善的,或许是在议程设置上面多从预防入手,同时适当加大刑法上处罚力度。
[微言大义]
@品茶论道:近期密集发生的"诈弹"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此类严重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屡禁不止,虽有多人已受处罚,但三天内十多架航班受威胁,无数旅客受影响,造成直接间接损失巨大,呼吁惩处力度必须加大!航空安全不容任何威胁!
@哒浪哒郎:对广大人民使用恐怖袭击,人民除之;对广大人民运用暴力,人民弃之;对广大人民进行欺骗,人民唾之。
@用户3735975242:对蓄意制造恐怖和虚假信息的应严惩不待、绝不手软!!
@无名之师:这些人真是吃饱了撑的没事做,无良无耻,自私自利,完全无顾众多乘客的无辜。
@木林风:在应对“航空诈弹”上,若有造成“航班备降或返航”等情形者,应当依照刑法规定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就好这“口儿”的制谣、传谣者,先把刑期看好了。
(责任编辑:李焱)